抽驗指甲油類相關化粧品不合格均已處辦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指甲油」類化粧品之「甲醇、苯、塑化劑、甲醛、鄰苯二甲酐」含量,20件有5件不合格,其中,康是美新店德運門市販售的「China glaze指甲油(grape juice80225)」甲醛殘留超標36倍、樹林匯豐美容美髮精品百貨的「護甲金油(透明色)」驗出禁用的苯高達53 3.7ppm,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依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5件違規產品有4件被驗出游離甲醛(Free formaldehyde),分別是「China glaze指甲油(grape juice80225)」2717.1ppm、「MEKO雪花指甲油-812」104.6ppm、「MEKO雪花指甲油-813」139ppm及「xinling 霓虹指甲油」1039ppm,均超過規定標準75ppm,另「護甲金油( 透明色)」驗出禁用成分「苯(Benzene)」533.7ppm,均已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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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美容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開店商家或擺攤業者賣來路不明美容化粧品處1年有期徒刑美容開店商家擺攤業者在購進銷售化粧品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粧品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粧品,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局98年6月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北縣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甲醇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違法輸入、製造、販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指甲油類相關化粧品 5件不合格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市售「指甲油」類化粧品之「甲醇、苯、塑化劑、甲醛、鄰苯二甲酐」含量,20件有5件不合格,依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康是美新店德運門市販售的「China glaze指甲油(grape juice80225)」甲醛殘留超標36倍、樹林匯豐美容美髮精品百貨的「護甲金油(透明色)」驗出禁用的苯高達53 3.7ppm,都令人怵目驚心。
              衛生局指出,5件違規產品有4件被驗出游離甲醛(Free formaldehyde),分別是「China glaze指甲油(grape juice80225)」2717.1ppm、「MEKO雪花指甲油-812」104.6ppm、「MEKO雪花指甲油-813」139ppm及「xinling 霓虹指甲油」1039ppm,均超過規定標準75ppm;另「護甲金油( 透明色)」驗出禁用成分「苯(Benzene)」533.7ppm,均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處辦。
               衛生局說明,指甲油為美化與保護指甲外觀,通常會加入易附著、易塗色、易乾燥、不掉色之溶劑,如甲醛、磷苯二酸酯類等成分,但長期接觸和使用過量則可能會對身體產生危害,易使指甲變脆,造成接觸性皮膚炎或甲溝炎。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使用指甲油可依「護甲五部曲」-「標示」:產品包裝是否完整標示。「清潔」:注意指甲清潔並使用酒精消毒。「彩繪」:不要擦到皮膚,有異狀時不要彩繪。「通風」在通風的環境下使用。「卸除」彩繪或配戴人工指甲時間不宜過久。另來路不明的產品也千萬不要選購,以確保自身權益。

「瘦身美容消費須知」的八大重點內容

  一、購買產品或服務前,應要求業者提供定型化契約,並應載明消費金額、服務次數及使用產品品牌等資訊。
  二、簽約前應詳讀契約內容,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有7日契約審閱權。
  三、課程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15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解約手續費低於所繳費用之5%(未約定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四、課程實施後消費者任意解約,業者應於30日退還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手續費低於剩餘費用之10%。
  五、手續費不得扣除情況: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不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消費者自己事由及業者經營權、契約轉移時,消費者不同意契約移轉而終止契約時。
  六、刷卡或分期,量力而為沒煩惱。不要以預刷信用卡、辦理消費借貸、簽發支票本票或分期付款等方式遽然付出大筆金額,超出自己所能負擔。
  七、詳閱產品標示及廣告,不信虛偽和誇大,不要使用或購買標示不全或內容有虛偽誇大、涉及療效或成分不明之產品。
  八、服務內容及附屬產品均應明確計價,保留契約存己處。

下載:-新北衛局103年化粧品品監-指甲化粧品抽驗名冊.doc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藥粧廣告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藥粧廣告誇很大開罰300餘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上半年查獲227 件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 198 件佔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

新北市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中,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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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化粧品廣告前未將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核准罰3萬

某化粧品業者擅自於網路刊登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內容不符且涉及虛偽誇大之化粧品廣告,經臺北市衛生局查獲並依據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處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罰鍰。

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會審議後認為案內化粧品業者透過網路刊登化粧品廣告,其廣告內容與衛生局原核准之廣告內容不同且涉及虛偽誇大,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因此臺北市訴願會審認,衛生局之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業者訴願。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款、第3款之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且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法務局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消費權益,也提醒化粧品業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於報紙、刊物、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之規定,以免受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新北市101年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裁罰654萬

新北市衛生局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查處藥物、化粧品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化粧品違規廣告244件,比例高達95%,共裁罰418萬5千元,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可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有部分業者因不瞭解產品屬於化粧品,而誤觸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另12件違規藥物廣告,裁罰236萬元,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為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被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爰依同法第91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未具藥商資格販售藥物,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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