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放寬為新臺幣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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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為: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由原規定231萬元,調整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以及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 

原規定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係以每月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約為231萬元),惟經衡量近年國民所得與該處理原則訂定時之數據相較成長為近2倍,本次修正後,事業辦理贈獎,爰放寬以新臺幣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事業辦理贈獎,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6億元;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辦理贈品贈獎,其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上限調高1.5倍,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
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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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修正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全年贈獎總額上限調高1.5倍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為: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以及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由原規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120倍(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約為231萬元),調整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表示,該處理原則之訂定係為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於84年訂定發布、94年修正部分規定,惟該處理原則自前次修正以來,迄今業已逾8年,期間歷經國內經濟環境及產業結構變遷,故於本(103)年度進行檢討及修正作業,並請相關產業團體就該處理原則提供修正意見,俾利配合產業現況檢討修正。

另考量原規定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係以每月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惟經衡量近年國民所得與該處理原則訂定時之數據相較成長為近2倍,爰放寬以新臺幣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公平會並表示,本次修正後,事業辦理贈獎,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6億元;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又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向來重視事業辦理贈品贈獎促銷活動對於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雖然此次該處理原則之修訂,放寬全年贈獎總額及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減少對事業經營自由之干涉,惟仍請事業遵守該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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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贈品有限制條款沒告知消費者違公平交易法

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於散布廣告傳單上印有「化妝品、內衣買就送」等文字字樣且於文字下方置放香水圖片,讓有意購買的消費者產生只要購買化妝品或內衣就能獲得香水的聯想。

但實際上該公司所舉辦化妝品、內衣促銷活動,有須購滿一千元始贈送贈品限制條款,非廣告傳單上的買就送,且贈送贈品為微波爐專用餐盒組也不是有意購買者所聯想的香水。

公平交易委員決議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該公司所散發傳單與事實顯有不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節日促銷活動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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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在促銷時所附贈的物品,如果要列報廣告費時

一般店家在促銷時所附贈的物品,如果要列報廣告費時,必須在發票上加蓋贈品贈訖的戳記,並且列編成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的贈品支出報表,供稅捐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 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 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 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 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 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 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 
(七) 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 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 (八) 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 負擔,不予認定。 
(九) 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 再行列支。
(十) 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 理。 
(十一) 營建業合建分售 (或分成) 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 比例分攤。
(十二)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 時,得列單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 (頁) 次 等。 
(二) 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 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 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 參加展覽、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 證。 
(四) 廣播、電視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五) 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 
(六) 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七)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 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八) 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 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 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 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各班次 (早、中、晚班) 、島別 (柴油島 、汽油島) 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 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九)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 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十) 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 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 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十一)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 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十二)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 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品 ;其檢附困難者,得以相片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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