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偽稱取得專利技術報告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公平會開罰5萬
長興隆公司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不以紙箱上所載印之福果公司為發函對象,反而以未採購該展示紙箱、僅銷售箱裝蘋果之好市多公司為發函對象,且竟在函中偽稱其專利已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有引人錯誤就重要事實予以積極欺瞞,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長興隆公司刻意略過在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賣場銷售箱裝蘋果所用展示紙箱之福果國際有限公司,選擇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且在信中虛偽表示其專利已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足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就重要事實予以積極欺瞞,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通過,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就專利技術報告之取得為欺罔之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就專利技術報告之取得為欺罔之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法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通過,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下稱長興隆公司)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就專利技術報告之取得為欺罔之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102年9月初長興隆公司發現福果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福果公司)在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賣場銷售箱裝蘋果所用之展示紙箱非長興隆公司製造,故認定該等展示紙箱侵害其新型專利,然長興隆公司在寄發專利侵害之存證信函時,卻不以紙箱上所載印之福果公司為發函對象,反而以未採購該展示紙箱、僅銷售箱裝蘋果之好市多公司為發函對象,尤有甚者,竟在函中偽稱其專利已通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技術報告,足使受信者陷入錯誤認知,不符合商業倫理。
公平會指出,長興隆公司刻意略過福果公司,選擇通路業者寄發存證信函,且在信中虛偽表示其專利已通過技術報告,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就重要事實予以積極欺瞞,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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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法各罰5萬
航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函檢舉中央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公司)以專利權人林聖富君及林智一君名義於100年3月2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100年3月21日寄發律師函予各大醫療院所,指稱醫療院所在使用「硫酸鈣」材質之骨填充物時,操作方法有侵害其專利之虞,並請醫療院所轉要求供應廠商簽署保證書等,經公平會調查相關事證發現,,系爭警告函其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使受信者產生檢舉人等可能涉及侵權之聯想,且專利權人寄發系爭警告函前,並未踐行相關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尚難認屬依照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所為,應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各罰5萬元。 |
安麗日用品公司寄律師函違反公平法罰6萬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安麗公司)於100年6月16日寄發律師函,指稱國內知名量販業者販售之馬克杯上所使用之圖樣,侵害安麗公司權利,要求該商品應立即全數下架。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確認即寄發侵害專利權律師函公平會罰5萬
拖神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決議,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寄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之律師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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