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粧廣告誇很大開罰300餘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上半年查獲227 件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化粧品 198 件佔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

新北市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中,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粧店連鎖加盟業勿為營造廣告效果,藉由知名人士推薦來誇大不實之藥物及化粧品廣告若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藥物、化粧品業者刊登廣告前,應將欲刊登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以免觸法。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藥事法第92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粧藥廣告誇很大 新北市衛生局開罰300餘萬元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上半年查獲違規藥物及化粧品廣告 227 件,已開鍘 309 萬 5 千元,其中又以化粧品所佔的比例最高,近乎 9 成,銷售通路則是以網路平臺為最大宗 59 %居第一,顯示隨著宅經濟崛起,國人消費習慣已由傳統的店面購物轉型成網路購物型態,亦推升了違規廣告的比例。

衛生局指出,違規 227 件中化粧品 198 件,佔了 87 %,藥物違規則有 29 件,佔 13 %,廣告皆以未依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居多,化粧品佔 146 件( 74 %),藥物佔 19 件( 66 %)。  

在新北市化粧品廣告受罰案件,常以「短暫」、「立即」、「天數保證」詞句,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具有神奇快速效用,佔 27 件( 47 %)最多,其次則以「減敏」、「抗炎」詞句,使消費者誤認可專門治療疾病之醫療效能,佔 16 件( 28 %)居第二,而「去除皺紋」居第三,佔 7 件( 12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可裁罰 5 萬元以下罰鍰。

而藥物廣告受罰案件,常是忽略在刊登之前,要將廣告內容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分析違規廣告以「鎮痛」、「調經」及「皮膚防護」類產品分居一、二、三名,依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業者常藉由知名人士推薦,營造廣告效果,如「海狗寶丸」利用廣播名人吳○天於電視台宣稱該產品改善腎虧不舉效果,並用貴賓卷促銷方式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但該產品核准用途為「補氣血、滋腎水」,並無改善腎虧不舉之療效,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依違反藥事法第 66 條裁罰新臺幣 20 萬元。

衛生局強調,凡是廣告內容太神奇、太吸引人的都需要提高警覺,千萬勿信誇大不實之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如有身體問題,請儘早就醫,以免延誤病情。  
為避免廣告商及傳播媒體觸法被罰,衛生局每年也都會辦理免費宣導講習,今年下半年將在 8 月 28 日及 29 日衛生局禮堂舉辦化粧品及藥物法規講習會,即日起請上衛生局官網線上報名區登記。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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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新北市101年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裁罰654萬

新北市衛生局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查處藥物、化粧品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化粧品違規廣告244件,比例高達95%,共裁罰418萬5千元,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可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有部分業者因不瞭解產品屬於化粧品,而誤觸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另12件違規藥物廣告,裁罰236萬元,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為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被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爰依同法第91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未具藥商資格販售藥物,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粧店連鎖加盟業,若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藥物、化粧品業者刊登廣告前,應將欲刊登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以免觸法。並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善盡管理人責任,方得販售。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抽驗美白化粧品2件標示不完整可罰10萬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101年第1季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市售美白化粧品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標示不全,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者在批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經營業者亦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開店商家或擺攤業者賣來路不明美容化粧品處1年有期徒刑

開店商家擺攤業者在購進銷售化粧品時一定要辨識清楚,注意美容化粧品來源、標示是否清楚外(如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千萬不要隨意批購來路不明之化粧品,以免違法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北縣衛生局98年6月前往十元生活百貨行抽驗指甲油,其外包裝未標示全成分,經送驗檢出含甲醇竟高達2.9%,循線追蹤供貨商黃姓婦人表示自己是在夜市擺攤,產品是被推銷購入自己也不知道來源,北縣衛生局除立即要求全面回收外並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移送法辦。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甲醇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違法輸入、製造、販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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