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刊登「一對一比較表」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公平員會罰5萬
桃花開公司於其徵婚友網頁刊登「一對一比較表」廣告,於「入會費、茶水費、升級費、手續費、前金後謝費」項目中宣稱「X媽媽、XXXX醫師、春XXX、XX銀行」等其他被比較業者「數萬元+每次排約數百元茶水費」,並於「排約費」項目中宣稱「X媽媽、XXXX醫師、春XXX、XX銀行」等其他被比較業者「數千元」,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桃花開公司雖辯稱案關廣告「排約費」項目,係指消費者平均單次排約的費用,排約所繳交之費用包含入會費、茶水費、升級費、手續費、前金後謝費等,都視為排約成本,應平均計算至每次排約,故桃花開公司在廣告多增一欄位列出平均單次排約費用。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上述徵婚友網頁刊登「一對一比較表」廣告,「排約費」所涵蓋內容並未於廣告中揭露,消費者無從或需進一步查證才可得知案關廣告所宣稱「排約費」係將消費者排約所繳交之所有費用平均計算之結果,而非一般事業單純1次排約所收取之費用。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79次委員會議通過,桃花開有限公司於徵婚友網頁刊登「一對一比較表」,就他事業「排約費」重要交易資訊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處桃花開公司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網頁中有刊登「一對一比較表」廣告,或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花開有限公司於徵婚友網頁刊登「一對一比較表」為引人錯誤之表示罰5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1)日第1179次委員會議通過,桃花開有限公司(下稱桃花開公司),於徵婚友網頁刊登「一對一比較表」,就他事業「排約費」重要交易資訊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意圖在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處桃花開公司5萬元罰鍰。
桃花開公司於其徵婚友網頁刊登「一對一比較表」廣告,於「入會費、茶水費、升級費、手續費、前金後謝費」項目中宣稱「X媽媽、XXXX醫師、春XXX、XX銀行」等其他被比較業者「數萬元+每次排約數百元茶水費」,並於「排約費」項目中宣稱「X媽媽、XXXX醫師、春XXX、XX銀行」等其他被比較業者「數千元」,其予人印象為「X媽媽、XXXX醫師、春XXX、XX銀行」等其他被比較業者不只需收取「數萬元+每次排約數百元茶水費」等費用,每次排約費還得再收取「數千元」費用,桃花開公司雖辯稱案關廣告「排約費」項目,係指消費者平均單次排約的費用,排約所繳交之費用包含入會費、茶水費、升級費、手續費、前金後謝費等,都視為排約成本,應平均計算至每次排約,故桃花開公司在廣告多增一欄位列出平均單次排約費用。
惟上述「排約費」所涵蓋之內容並未於廣告中揭露,消費者無從或需進一步查證才可得知案關廣告所宣稱之「排約費」係將消費者排約所繳交之所有費用平均計算之結果,而非一般事業單純1次排約所收取之費用(無包含入會費等費用),桃花開公司就他事業「排約費」重要資訊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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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比較廣告不實罰20萬
上一公司於台北世貿舉辦之「2011年台灣國際照明科技展」展場發送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表中,就其商品「LVD無極燈」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對照「加油站福樂燈」為「60 lm/W」,惟其商品之功率為200W,光通量為16400 lm,其光效應為82 lm/W,故上一公司將其「LVD無極燈」商品之「光效」標示為「150 lm/W」並無依據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2次委員會議通過,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商品宣傳單及型錄刊載「LVD無極燈節能效果比較」廣告就自身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被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 若文中有比較,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碩網公司優劣比較廣告不實罰罰40萬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系爭優劣比較廣告就被比較業者所提供不同速率上網服務進行比較,即有未以同等級之服務,未立於同一基準點進行比較之情,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傳單「社區網路比一比 社區超網不怕比」比較表,未以他事業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不符合商業競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1月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處碩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若廣告文中有優劣比較或比較表,就應注意比較事業之商品內容,須立於同一基準點所為之比較,要以同等級之服務進行比較,且應提出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另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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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廣告不實!媒體及公司共罰45萬元
富邦momo購物台廣告宣稱「雙X極品靈芝」產品為「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然查衛生署所核發之證件並無相關限制條件之記載,本案並無臨床試驗證據或衛生署核發文件證實「雙鶴極品靈芝」產品係與「肝炎藥物禁止合併使用」,食益補公司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系爭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查證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本案雖提出部分醫學研究及媒體報導作為該廣告之佐證,然據相關醫療專業機構表示意見,被比較產品是否應禁止合併使用肝炎藥物,應依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核發的證件為唯一依據,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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