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交易的賣家其營利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開店商家,如果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商家,當月份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還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經營網路交易的賣家其營利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如果每個月的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果當月份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網路賣家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
該分局說明,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雖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就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例如張先生102年9月起於網路銷售服飾,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3萬元,其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如下:每月30,000元×4個月×該業別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7,200元,今(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張先生就應將營利所得7,200元列入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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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營利所得額處分如有不服復查
獨資、合夥組織之開店商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營利事業按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申報並且繳納稅款,如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權益將會受下列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應依規定應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並且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方為如期申報;;另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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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另徵10﹪滯報金
開店商家若未依規定期限101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79條及第108條規定,稽徵機關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及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均以如期申報為前提,開店商家務必於101年5月31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滯報金處罰,及喪失原可適用盈虧互抵及書面審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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