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加盟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餐館業者應知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餐館業者應知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行為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明定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一般廢棄物者之罰鍰計算方式。
違反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規定
違反廢清法第28條第 一項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規定,爰引廢清法第52條規定處罰,依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業廢棄物者第一項次),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三百萬元≧(A×B×C×六千元)≧ 六千元。
污染程度(A)
(一)未依規定清 除,A=1
(二)未依規定處 理,A=1
(三)未依規定清 除及處理, A=2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 本法之日(含)回溯前 一年內,未曾違反相同 條款規定者,B=1
(二)自本次違反 本法之日(含)回溯前 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 款規定未經 撤銷之裁罰 累積次數, 每增加 1次,B 每次增加 1(累積違反 1 次,B=2;累積違反 2 次 , B=3,依此類推。)
危害程度(c)
(一)非屬備註二 所列之廢棄物,C=1
(二)屬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C=2
(三)非法棄置非屬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C=12
(四)非法棄置屬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 C=14
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規定
違反廢清法第39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規定,爰引廢清法第52條規定處罰,依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規定之行為涉及事業廢棄物者第十八項次),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其應處罰鍰計算方式(新臺幣)三百萬元≧(A×B×C×六千元)≧ 六千元。
污染程度(A)
(一)未依附表(公告)之管理方式或許 可文件內容辦理,A=1
(二)未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之清除方式,A=1
(三)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未符合許可 文件內容、 相關國家標 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A=2
(四)未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A=1
(五)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定者,A=1~3
污染特性(B)
(一)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 一年內,未曾違反相同 條款規定者,B=1
(二)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 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 款規定未經 撤銷之裁罰 累積次數, 每增加 1次,B 每次增加 1(累積違反 1 次,B=2;累積違反 2 次 , B=3,依此類推。)
危害程度(c)
(一)非屬備註二 所列之廢棄物,C=1
(二)屬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C=2
(三)非法棄置非屬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C=12
(四)非法棄置屬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 C=14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知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特別是廢清法第28條第 一項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規定,與廢清法第39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規定,與其罰則。
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第 28條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委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 施處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 、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分級、許可、許可期限、 廢止、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 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五目所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下列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並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並配合該事業依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一、屬指定清除地區內者。 二、屬依第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 合作處理者。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者。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 事業廢棄物。
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 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 拒絕。 前項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第 39 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前項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再利用產品之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涉及二 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總說明
為協助裁處機關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義務行為人裁處罰鍰之額度計算有所依循,俾符比例原則,爰訂
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全文共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依本法處罰鍰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情事裁處。(第 二條)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之裁處罰鍰方式。(第三條)
四、裁處額度已達法定罰鍰最高額,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所得利益超過法
定罰鍰最高額時,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規 定,加重裁處罰鍰。(第四條)
五、符合本法所稱情節重大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第五條)
六、本準則施行日期。(第六條)
餐館業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須採取那些合法應變措施?
餐館業係指從事調理 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 店),須記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 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另得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和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餐館業者若採自行清除者,依據廢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範, 可以自有設施清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惟自行清除之事業,應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運輸車輛, 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事業內的廚餘若採在事業內自行再利用,例如養豬者,依據本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屬廢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 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 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 店)),其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經環保審查單位核准 4 後,始得於廠內再利用;若非屬前述公告之事業,若預於廠內自行再利用,須符合本辦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始得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許可及簽訂相關契約,可由環保單位依廢清法第 52 條,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以下 營業單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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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相關法律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 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 或惡臭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
違反第31條情形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 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環境教育法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營業單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品業者排放強鹼廢水可裁處300萬罰鍰
環保局接獲通報三峽河大同橋下發現有數十隻死魚情事,環保局派員趕赴現場量測pH值竟高達11.35,於26日現場查獲德O食品工廠將強鹼性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入三峽河致污染水體,業者將面臨最重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現場查獲食品工廠業者以強鹼氫氧化鈉清洗機具及地板,並將高鹼性廢水直接排放進溝渠最終流入三峽河。業者現場亦坦言不諱其每日均會如此清洗地板及排放廢水,現場違規情形證據確鑿,已違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告發,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 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和食品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高油脂污水極易造成管線阻塞,所以應加裝預先處理設施或採取油脂減少作為,可裝設油脂截留設施,或先以紙巾擦拭有油的鍋碗瓢盆,再用水清洗,否則經稽查採樣檢測水質超標時,將依違反下水道法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食品行未妥善收集處理汙染物違空汙法水汙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
環保局稽查西屯區元O農產食品行,該食品行正從事油炸製程作業,未妥善收集處理設施,逕行將汙染物排放於空氣中,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汙法)第31條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元O農產食品行作業廢水也未妥善收集及處理,逕排放於鄰近渠道,現場已採水樣送驗,後續將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告發處分;而該食品行產生的豆渣貯存區未有覆蓋導致蒼蠅紛飛及散發異味影響環境衛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第36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可處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後續環保局將督促業者進行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政府已有明文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汙法)水汙染防治法(水汙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及噪音管制法規定,業者就必須依法而行,因此在頂讓店時或ˋ找尋開設新店時,應將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污染防制法(空汙法)水汙染防治法(水汙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廢清法)及噪音管制法規定,列入評估中。
營業單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小吃店空氣污染罰鍰5千還須參加講習
某市民因開設小吃店,卻未裝置油煙處理設備,致油煙逸散污染空氣,市府環境保護局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該市民新臺幣5,000元罰鍰外,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命其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該市民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會進一步說明,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環境教育法,並自公布1年後施行,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烹飪,不得有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其中特別規定,人民如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有權機關處停工(業)或5,000元以上罰鍰者,並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油煙任意逸散污染空氣,除了被罰款外,還要被要求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課程。
營業單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雞排攤販油煙味道太臭被環保局開單罰款十萬
一家炸雞排攤販,因油煙味道太臭,被環保局,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裁罰10萬元,並要求店家限期改善,炸雞排攤老闆不服氣,認為稽查人員只聞一聞就拍照、開單罰款不合理,向環保署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環保署訴願被駁回,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攤商敗訴,但炸雞排攤業者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訴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的確授權稽查人員,可用目測、嗅覺等官能進行聞臭檢測,判斷檢測空氣是否受到污染,而炸雞排攤未有效處理油煙,稽查人員檢測判斷亦已造成空氣污染,稽查人員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裁罰10萬元並無不當,故判炸雞排攤敗訴,駁回炸雞排攤撤銷罰單的請求。
麵包店飄異味被環保局開單罰款十萬
繼臭豆腐店異味被開單後,又有一家位於中南部的麵包店也被人檢舉整天「異味」四散,也被地方環保局開單罰款十萬元,麵包店業者不服向環保署訴願會提起訴願,此申訴案件正在審查中。
一般而言環保署基於人力考量針對異味陳情事是採取不告不罰的處理態度,若沒人投訴是不太會主動辦理的。然具環保署統計2006年異味陳情事件陳情案件共達四萬件,且有愈來愈多的趨勢,大都是住在附近受不了「異味」所苦的民眾向環保署檢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過去管制標準較為寬鬆且歷經十幾年環保署未曾修正五萬個單位才會開單,現已改成超過四千個單位就會開單,依違反空汙法第卅一條規定,散布油煙或惡臭的空氣汙染行為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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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店遭住戶抗議散發異味違反空污法
創立近百年,標榜不添加西藥或防腐劑,以藥材道地,自製枇杷膏招牌產品出名的慶OO老店,遭到附近住戶抗議檢舉散發異味違反空污法,97年5月與7月環保局派「嗅覺判定員」且兩度委託不同檢測公司,到慶OO後方採空氣樣本化驗,第一次檢測「異味污染物」數值合格,但第二次卻超標,被環保局依違反空污法限期改善及裁罰10萬元。
慶OO不服一次超標就遭罰,自費找第三家檢測公司檢測空氣樣本化驗,結果「異味污染物」數值合格,遂訴請撤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98年9月18日裁決認為每次檢測的環境因素及熬藥成分有所差異不同,不能就因此推翻其中一次不合格檢測結果,因此認為環保局檢測「異味污染物」過程無瑕疵,判慶OO敗訴。
慶OO業已花費上百萬元購買紫外線臭氧除臭機,定期更換活性碳,盡量要將藥味降到最低,續努力改善藥味,不打算搬遷;然鄰居住戶卻要求搬走才能完全解決異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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