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商家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所得稅申報者免罰
有一甲公司被國稅局查獲於102年1月至6月銷售額計3,227,513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逃漏營業稅部分,雖經補稅處罰,惟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處罰,係以結算申報為要件,甲公司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已將該項逃漏之營業額,併入申報,則所得稅部分,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將自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辦理結算申報,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嫌漏開統一發票,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否則,嗣後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時,仍將依法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營業人若有漏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被稽徵機關查獲或在調查中,該項逃漏之營業額,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就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者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將自103年5月1日起至6月3日止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提醒102年度漏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稽徵機關已查獲或仍在調查中,該項逃漏之營業額,於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定要併入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被查獲於102年1月至6月銷售額計3,227,513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逃漏營業稅部分,雖經補稅處罰,惟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處罰,係以結算申報為要件,甲公司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已將該項逃漏之營業額,併入申報,則所得稅部分,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涉嫌漏開統一發票,雖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否則,嗣後經調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時,仍將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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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漏開發票有什處罰 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營利事業如因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可免予處罰。 |
一年內查獲漏開統一發票3次罰停業7日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本市某經營五金批發之營業人,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依規定自97年7月1日至7月7日止計執行停業處分7日。 據該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將遭停業處分,且縱然於稽徵機關執行停業處分前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在未註銷營業登記前,仍不影響對該營業人執行停止營業之處分,故營業人不能心存僥倖,否則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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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課徵或免課徵營業稅會視店家營業狀況依規定予以核定徵免營業稅
稅捐機關課徵或免課徵營業稅,會視店家營業狀況依規定予以核定徵免營業稅, 但不管店家每月銷售額有無達到課徵營業稅標準6萬元,都應辦理營業登記。
一般餐飲店如從事小吃店、早餐店、冷飲、冰店等,每月平均營業額達6萬元以上, 才達到稅捐機關課徵營業稅標準。但依營業登記法規定,有營業事實就應辦理營業登記。 否則如被稅捐機關查獲未辦理營業登記,將會被依未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處1,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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