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稅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不服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申請復查
有一商行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所得額為3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120萬元,商行於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該商行沒有補繳稅額亦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嗣資本主個人收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時,才針對該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復查,早已逾法定復查期限,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而遭復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 勿忘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此可減輕營業稅負擔的自身權益,但若購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是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獨資、合夥商號對國稅局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甲商號來電詢問: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可否申請復查?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獨資、合夥組織對國稅局核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甲商行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所得額為3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120萬元,甲商行於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若有不服,則應於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該商行因為沒有應補繳稅額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嗣資本主個人收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繳稅額繳款書時,才針對該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復查,則可能已逾法定復查期限,而遭復查駁回。
該所呼籲獨資、合夥組織收到國稅局核發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時,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核定情形,如有不服,請務必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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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免開發票店家節稅之道 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若營業人依規定申報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其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其進項稅額之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續扣減之;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例如 1.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2,000元,經扣減後(2,000-1,500=500)只需繳納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3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服飾店,於1-2月計進貨315,000元,內含進項稅額15,000元,其中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即(1,5000 x10% =1500),若當期查定營業稅額為1,000元,經扣減後(1,000-1,5000=-500)不需繳納費用外,並於次期得續扣減500元;營業人應於當年4月 5日前,將相關進項憑證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勿忘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可減輕營業稅負擔。 |
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設籍課稅還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嗎? 經營小本生意如開小吃店、早餐店、麵店、網拍,如沒有依法規定辦理設籍課稅及營利事業登記,政府單位有兩種單位有權查核, 經營小本生意,若有辦設籍課稅,每3個月按規定繳1次營業稅,還需要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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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如何合法免稅或減輕稅賦負擔,以降低營業成本負擔,就成為店家應知的常識。下列為小店家合法節省營稅稅負擔的方法: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查定之銷售額按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應儘量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檢具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減輕營業稅負擔。另逾上開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若有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若申報憑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次期得繼續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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