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王麻辣鍋交代不清、塩選燒肉廣告不實市府再開罰280萬
鼎王麻辣鍋繼遭台中市衛生局以廣告不實及食材宣稱療效,開罰百萬元後,由於業者提供不實資料造成稽查困難,再度開罰百萬元,未來如情節重大不排除予停業或歇業;另外,鼎王餐飲集團的鹽選燒肉亦因廣告不實被開罰180萬元,累計鼎王餐飲集團已被台中市府前後開罰380萬元。
由於鼎王麻辣鍋業者提供不實資料造成稽查困難,台中市衛生局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實,造成稽查上困擾,依法可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市府開會決定開罰100萬元。另鼎王餐飲集團官方網站及菜單聲稱斥資千萬元打造製鹽工廠,且其使用鹽的鈉含量比市售鹽低於30%,然經衛生局調查,業者已坦承製鹽場完全不存在,也無法具體證明其鈉含量,市府對此亦開罰18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罰則已大幅提高。另若有需配合調查時業者千萬勿拒不提供資料、提供不實資料或在流程上有所隱瞞,可能會因此遭重罰,甚至根據規定,予停業或歇業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
以下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新聞稿
鼎王麻辣鍋、塩選燒肉交代不清廣告不實 市府再開罰
鼎王麻辣鍋近來爆發食材廣告不實,雖然經市府衛生局檢驗後過關,但調查過程中業者屢次交代不實,副市長蔡炳坤今(5)日宣布,將依法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且鼎王餐飲集團旗下的「塩選燒肉」經調查後也發現既沒有斥資千萬的製鹽場,業者也無法證明其鈉含量的確低於市售鹽30%,市府也將對此開罰180萬元。
蔡副市長表示,市府衛生局2月20日至3月5日開始調查鼎王麻辣鍋的食材是否誇大不實,期間業者多次交代不清,甚至有隱瞞的情況,讓稽查工作受到影響。今(5)日衛生局依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蔡副市長強調,整起事件不會到此為止,往後調查如發現業者還有繼續隱瞞或情節重大的事實,將重罰最高300萬元罰鍰,甚至依法命令其歇業、停業。
衛生局也指出,目前鼎王麻辣鍋霧峰區配送工廠已暫停作業,衛生局也於3月2日至現場稽查,其麻辣鍋湯底尚存3072桶,仍可供各分店使用一個半月。且業者已於3月3日坦承原料製作地點在高雄,目前高雄市衛生局也正協助查核。
而鼎王餐飲集團旗下的「塩選燒肉」今天也被某週刊踢爆不實,因業者於2月5日前在8家官方網站及菜單聲稱斥資千萬元打造製鹽工廠,且其使用鹽的鈉含量比市售鹽低於30%。但經過衛生局調查,業者已坦承製鹽場完全不存在,也無法具體證明其鈉含量,因此市府依據2月5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前的規定,開罰180萬元。
而「塩選燒肉」也同樣聲稱加入法國松露,目前衛生局也正在調查松露的內容物是否參雜其他成份。
以上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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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王麻辣鍋湯再被裁罰80萬湯頭原料製作交待不清移送偵辦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黃美娜3月3日在市政會議進行鼎王麻辣鍋事件專案報告,對於鼎王官方網站標榜「金針菇具有療效」,衛生局再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宣稱醫療效能裁罰80萬元,共遭中市罰款100萬元;另外,湯頭原料、製作交待不清部分,也已移送檢調偵辦。 鼎王麻辣鍋在官網刊登「金針菇」食材載明:「具有食療保健的藥用價值,降低膽固醇等,有一定的防治功效」,這些字樣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開罰80萬元罰緩。另之前菜單宣稱東北酸菜鍋「製造過程中加入天然果醋」,經查業者是添加「工研醋」,並非添加天然果醋,誤導消費者,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廣告不實,開罰20萬元罰鍰。 臺中市政府稽查人員前往總公司精誠店稽查,發現該店的菜單標示「麻辣鍋湯頭採用32種中藥細心熬製與多種蔬果提味,調製成符合健康風味的麻辣」,經詢問後發現業者並未添加32種中藥材,卻早在3年前已變更湯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之後罰則已大幅提高。另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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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鼎王麻辣鍋湯頭涉及標示不實開罰20萬 鼎王麻辣火鍋精誠店在菜單內標示是以32種中藥材熬製湯頭而成,但業者坦承實際上並沒有用到32種中藥材,這部分涉及標示誇大不實,市府先就已查獲涉及標示不實部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先行裁處新台幣20萬元,其他分店如果被查到標示不實,也要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2月5日修正並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這次鼎王麻辣火鍋事件是新法修正通過後,第一家適用新法裁罰的廠商。另有關維護消費民眾權益部分,鼎王並沒有販賣餐券,可是有300元的VIP卡,如果民眾手上有VIP卡想要退費的話,包括鼎王與無老鍋在內,只要在有效期限內VIP卡,鼎王已同意退費,持卡人可至各分店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不符時,所產生的誤差數據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另還應注意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原料攙偽或假冒或是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以避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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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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