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王麻辣鍋交代不清、塩選燒肉廣告不實市府再開罰280萬 

餐飲業鼎王餐飲集團鼎王麻辣鍋交代不清、塩選燒肉廣告不實市府再開罰280萬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餐飲業鼎王餐飲集團鼎王麻辣鍋交代不清、塩選燒肉廣告不實市府再開罰280萬業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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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王麻辣鍋繼遭台中市衛生局以廣告不實及食材宣稱療效,開罰百萬元後,由於業者提供不實資料造成稽查困難,再度開罰百萬元,未來如情節重大不排除予停業或歇業;另外,鼎王餐飲集團的鹽選燒肉亦因廣告不實被開罰180萬元,累計鼎王餐飲集團已被台中市府前後開罰380萬元。
 

由於鼎王麻辣鍋業者提供不實資料造成稽查困難,台中市衛生局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實,造成稽查上困擾,依法可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市府開會決定開罰100萬元。另鼎王餐飲集團官方網站及菜單聲稱斥資千萬元打造製鹽工廠,且其使用鹽的鈉含量比市售鹽低於30%,然經衛生局調查,業者已坦承製鹽場完全不存在,也無法具體證明其鈉含量,市府對此亦開罰18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罰則已大幅提高。另若有需配合調查時業者千萬勿拒不提供資料、提供不實資料或在流程上有所隱瞞,可能會因此遭重罰,甚至根據規定,予停業或歇業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
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
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
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
    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
    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
    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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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新聞稿
 

鼎王麻辣鍋、塩選燒肉交代不清廣告不實 市府再開罰

鼎王麻辣鍋近來爆發食材廣告不實,雖然經市府衛生局檢驗後過關,但調查過程中業者屢次交代不實,副市長蔡炳坤今(5)日宣布,將依法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且鼎王餐飲集團旗下的「塩選燒肉」經調查後也發現既沒有斥資千萬的製鹽場,業者也無法證明其鈉含量的確低於市售鹽30%,市府也將對此開罰180萬元。

蔡副市長表示,市府衛生局2月20日至3月5日開始調查鼎王麻辣鍋的食材是否誇大不實,期間業者多次交代不清,甚至有隱瞞的情況,讓稽查工作受到影響。今(5)日衛生局依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蔡副市長強調,整起事件不會到此為止,往後調查如發現業者還有繼續隱瞞或情節重大的事實,將重罰最高300萬元罰鍰,甚至依法命令其歇業、停業。

衛生局也指出,目前鼎王麻辣鍋霧峰區配送工廠已暫停作業,衛生局也於3月2日至現場稽查,其麻辣鍋湯底尚存3072桶,仍可供各分店使用一個半月。且業者已於3月3日坦承原料製作地點在高雄,目前高雄市衛生局也正協助查核。

而鼎王餐飲集團旗下的「塩選燒肉」今天也被某週刊踢爆不實,因業者於2月5日前在8家官方網站及菜單聲稱斥資千萬元打造製鹽工廠,且其使用鹽的鈉含量比市售鹽低於30%。但經過衛生局調查,業者已坦承製鹽場完全不存在,也無法具體證明其鈉含量,因此市府依據2月5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前的規定,開罰180萬元。

而「塩選燒肉」也同樣聲稱加入法國松露,目前衛生局也正在調查松露的內容物是否參雜其他成份。

以上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鼎王餐飲集團&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鼎王麻辣鍋湯再被裁罰80萬湯頭原料製作交待不清移送偵辦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黃美娜3月3日在市政會議進行鼎王麻辣鍋事件專案報告,對於鼎王官方網站標榜「金針菇具有療效」,衛生局再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宣稱醫療效能裁罰80萬元,共遭中市罰款100萬元;另外,湯頭原料、製作交待不清部分,也已移送檢調偵辦。

鼎王麻辣鍋在官網刊登「金針菇」食材載明:「具有食療保健的藥用價值,降低膽固醇等,有一定的防治功效」,這些字樣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食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開罰80萬元罰緩。另之前菜單宣稱東北酸菜鍋「製造過程中加入天然果醋」,經查業者是添加「工研醋」,並非添加天然果醋,誤導消費者,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廣告不實,開罰20萬元罰鍰。

臺中市政府稽查人員前往總公司精誠店稽查,發現該店的菜單標示「麻辣鍋湯頭採用32種中藥細心熬製與多種蔬果提味,調製成符合健康風味的麻辣」,經詢問後發現業者並未添加32種中藥材,卻早在3年前已變更湯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業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之後罰則已大幅提高。另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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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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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王麻辣鍋湯頭涉及標示不實開罰20萬

鼎王麻辣火鍋精誠店在菜單內標示是以32種中藥材熬製湯頭而成,但業者坦承實際上並沒有用到32種中藥材,這部分涉及標示誇大不實,市府先就已查獲涉及標示不實部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先行裁處新台幣20萬元,其他分店如果被查到標示不實,也要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2月5日修正並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這次鼎王麻辣火鍋事件是新法修正通過後,第一家適用新法裁罰的廠商。另有關維護消費民眾權益部分,鼎王並沒有販賣餐券,可是有300元的VIP卡,如果民眾手上有VIP卡想要退費的話,包括鼎王與無老鍋在內,只要在有效期限內VIP卡,鼎王已同意退費,持卡人可至各分店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商品品質規格與規定不符時,所產生的誤差數據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另還應注意品名應與本質相符,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原料攙偽或假冒或是原料違法添加食品添加物,以避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商品標示法第6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標示法第14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商品標示法第15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
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
四、未依第十條規定標示。
五、違反依第十一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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