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成國際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公平會罰5萬
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經銷商間簽立有關其ATM晶片讀卡機商品之「經銷商合約書」,約定若經銷商不遵守該公司所定零售價格將被處罰,有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勁成公司與經銷商間簽立「經銷商合約書」,合約附有價格表,且對於經銷商不遵守勁成公司所定零售價格者,明訂違約金求償、停止供貨、取消經銷商資格等處罰效果,勁成公司與經銷商或零售商之報價單上亦備註:「經銷商須嚴格依照本公司所定之價格策略銷售」文字。且勁成公司對於經銷商或零售商價格過低者,會請其上游經銷商協助溝通,若不願意修改價格,將請經銷商回收商品,以停止破壞市場價格平衡,且該公司確曾寄發電子郵件予網路售價低於價格表之賣家,亦不乏有經銷商表示確須遵守合約及價格表而受有限制,故對經銷商之心理已形成壓迫。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年2月26日第1164次委員會議通過,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經銷商或加盟者互約定,訂有合約或授權使用同意書,系爭合約或同意書即應注意內文不得有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等約定條款和限制從事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8條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勁成國際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價格違反公平法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3)年2月26日第1164次委員會議通過,勁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成公司),與經銷商間簽立有關其ATM晶片讀卡機商品之「經銷商合約書」,約定若經銷商不遵守該公司所定零售價格將被處罰,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勁成公司與經銷商間簽立「經銷商合約書」,合約附有價格表,且對於經銷商不遵守勁成公司所定零售價格者,明訂違約金求償、停止供貨、取消經銷商資格等處罰效果,勁成公司與經銷商或零售商之報價單上亦備註:「經銷商須嚴格依照本公司所定之價格策略銷售」文字。公平會復表示,勁成公司對於經銷商或零售商價格過低者,會請其上游經銷商協助溝通,若不願意修改價格,將請經銷商回收商品,以停止破壞市場價格平衡,且該公司確曾寄發電子郵件予網路售價低於價格表之賣家,亦不乏有經銷商表示確須遵守合約及價格表而受有限制,故對經銷商之心理已形成壓迫,使其接受前述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導致有維持轉售價格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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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歐萊德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罰10萬 歐萊德公司與下游美髮沙龍店經銷商訂定的合約書中,明文約定沙龍店依其訂價銷售產品且不得任意折價,若有違反任一合約條款,歐萊德公司得立即停止出貨,且沙龍店須無條件賠償其損失,顯屬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限制下游經銷商商品轉售價格及相關違約處罰的契約條款。 據 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經銷商查證,確實有因客戶向沙龍店購買歐萊德產品後、於非沙龍店通路低價再轉售的情形被歐萊德公司查知,導致出售產品予該名客戶的沙龍店遭歐萊德公司拒絕續約。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8月7日第1135次委員會議決議,以銷售髮妝品為主要營業項目的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萊德公司)限制經銷商依訂價銷售產品,不得任意折價,且對違反者以停止出貨及要求賠償做為處罰,已限制了下游經銷商就所供給商品的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經考量事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初次違法、營業規模、違法後配合調查態度及相關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歐萊德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同時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
巨大機械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違法罰350萬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 行為,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10月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約書條款規定應 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網路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喜特麗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經銷商專案合約」,該合約明定若經銷商發生退票或損及喜特麗公司信譽情事(如公開標示之售價過低),得隨時通知立即解除合約。涉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公平會調查喜特麗公司與網路經銷商訂有網路經銷授權合約書,互為約定,經銷商倘未依經銷合約書規定,將遭受停止供貨或終止合約處罰,對經銷商心理亦易形成壓迫,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致有維持轉售價格之實效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7次委員會議決議,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喜特麗產品價格,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經銷商或加盟者互約定,訂有合約或授權使用同意書,系爭合約或同意書即應注意內文不得有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等約定條款和限制從事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豪山國際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開罰15萬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豪山產品價格,致使下游經銷商業者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能力規定之嫌。經公平會調查,豪山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收款明細表及約定登記」,並附有「價格約訂卡」;此外,豪山公司與從事網路銷售之經銷商另簽有「網路銷售授權合約書」,該合約書第1點明定簽訂合約係為免通路之紊亂及市場價格之惡性競爭,第2點明定經銷商於網路上登錄之銷售價格,應依照公告之價格標準(即價格約定卡所定價格),若違反約定,將立即採取停止供貨並終止合約等不利益配套措施,合約中另有「網頁放置規定」,並以圖示方式明確約定「起標價格需依價格公告規定標示」等語,且查前開「價格約定卡」除標示建議售價外,另亦標示各型號產品之網路最低標價,是以,前開約款已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9次委員會議決議,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豪山產品價格,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能力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如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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