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藝數位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不為價格競爭違反公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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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藝公司為防止電子書業者低價搶標,影響出版社權益及持續投入電子書產業的意願,故希望出版社未來在授權電子書時,將「電子書售價應為實體書售價的3-5倍」作為授權條件,避免因電子書業者間低價競爭而侵蝕出版社之利潤。 然此舉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華藝傳送「華藝堅持電子書公閱價格 避免削價競爭」及「合理訂價3步驟 物權著作權清楚分辨」2份文件予300家至400家上游出版社,並獲得26家出版商簽署回傳。前述文件內載稱「組成合理定價聯盟,呼籲維持3-5倍合理價位,期待出版社連署支持」、「華藝願意對出版社承諾,若銷售價格無法維持3-5倍的定價,華藝寧可不願成交,也不會同意供貨。並且希望各位出版同業,也能夠堅持以合理價格提供給供貨商或者平台商,…若各位出版先進您同意華藝此舉,請簽回同意書後回傳…」等文字。已對既存或預期建立交易關係「不當干擾」,超過維繫與出版社間關係或爭取出版社持續授權之必要,且等同於採行「墊高競爭對手之成本」或「由下游發起之維持轉售價格」之反競爭手段,倘若其成功獲得相當數量上游出版社之支持,將限制其他B2L電子書業者從事價格競爭之空間,其行為具有高度之不法內涵,已合致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年2月12日第1162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紙本書價3-5倍」作為授權其他電子書供應商之交易條件,構成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並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公平會經考量本案所涉及之電子書產業還在發展萌芽階段,華藝公司之行為在實施初期即被本會發現,尚未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損害,採命停止處分即可達到防止違法行為持續及嚇阻再犯之行政目的,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另裁處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切勿對既存或預期建立交易關係「不當干擾」,另合約書條款規定亦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限制從事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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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華藝數位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不為價格競爭違反公平法處分不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年2月12日第1162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紙本書價3-5倍」作為授權其他電子書供應商之交易條件,構成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並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華藝公司主要經營數位內容資料庫,自96年開始發展電子書業務,該公司取得上游出版社之版權後製作成電子書格式銷售予使用者,供應對象以圖書館為主(即所謂B2L電子書)。華藝公司B2L電子書通常是以實體書(紙本書)價格的倍率作為報價方式,並依照電子書實際售價,依一定比例與授權出版社拆帳。歷年來各公共圖書館採購電子書之數量及金額以原國立臺中圖書館(現更名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最高,為華藝公司與其他B2L電子書供應商主要競爭之場域。而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係採價格標作為決標方式,並以實體書價格之倍數最低者得標。在96年至101年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所辦理之12次中文電子書採購招標中,華藝公司得標8次,其主要競爭對手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次。

華藝公司因凌網公司99年加入電子書市場競爭,故華藝公司於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00年採購案以遠低於先前決標倍數2.1倍得標,華藝公司認為倍數下降係因競爭對手提供電子書內容高度重疊且積極爭取出版社合作,為不影響營收故只能降低報價,但報價過低又引起出版社之抱怨。華藝公司認為出版社定價及授權策略須調整,故分別於100年11月25日及同年12月5日傳送「華藝堅持電子書公閱價格 避免削價競爭」及「合理訂價3步驟 物權著作權清楚分辨」2份文件予300家至400家上游出版社,並獲得26家出版商簽署回傳。前述文件內載稱「組成合理定價聯盟,呼籲維持3-5倍合理價位,期待出版社連署支持」、「華藝願意對出版社承諾,若銷售價格無法維持3-5倍的定價,華藝寧可不願成交,也不會同意供貨。並且希望各位出版同業,也能夠堅持以合理價格提供給供貨商或者平台商,…若各位出版先進您同意華藝此舉,請簽回同意書後回傳…」等文字。

公平會指出,華藝公司表示其行為之目的係為防止電子書業者低價搶標,影響出版社權益及持續投入電子書產業的意願,故希望出版社未來在授權電子書時,將「電子書售價應為實體書售價的3-5倍」作為授權條件,避免因電子書業者間低價競爭而侵蝕出版社之利潤。華藝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實體書價3-5倍」作為授權條件,已對他人既存或預期建立之交易關係「不當干擾」,超過維繫與出版社間關係或爭取出版社持續授權之必要,且等同於採行「墊高競爭對手之成本」或「由下游發起之維持轉售價格」之反競爭手段,倘若其成功獲得相當數量上游出版社之支持,將限制其他B2L電子書業者從事價格競爭之空間,其行為具有高度之不法內涵,已合致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復以B2L電子書市場結構、交易特性及華藝公司之市場地位而論,華藝公司行為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公平會決議認為,華藝公司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公平會經考量本案所涉及之電子書產業還在發展萌芽階段,華藝公司之行為在實施初期即被本會發現,尚未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損害,採命停止處分即可達到防止違法行為持續及嚇阻再犯之行政目的,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另裁處罰鍰。


 以上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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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iPhone手機綁約限制價格公平會罰2,000萬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相關條款中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

因此公平會於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喜特麗國際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罰10萬

 喜特麗公司與實體經銷商間簽有「經銷商專案合約」,該合約明定若經銷商發生退票或損及喜特麗公司信譽情事(如公開標示之售價過低),得隨時通知立即解除合約。涉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 

公平會調查喜特麗公司與網路經銷商訂有網路經銷授權合約書,互為約定,經銷商倘未依經銷合約書規定,將遭受停止供貨或終止合約處罰,對經銷商心理亦易形成壓迫,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致有維持轉售價格之實效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7次委員會議決議,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喜特麗產品價格,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與經銷商或加盟者互約定,訂有合約或授權使用同意書,系爭合約或同意書即應注意內文不得有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等約定條款和限制從事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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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價格公平會罰5萬

泰摩公司與經銷商有簽訂「泰摩科技有限公司嘉義市區域掛招經銷商權益契約書」暨「經銷市場管理規則」規定,要求下游經銷商依其所提供建議售價,進行銷售,倘若經銷商未於事前獲得泰摩公司同意即進行折讓或削價售出商品,則按違規次數,依次罰款、暫停出貨,或得終止經銷權。

泰摩公司銷售予下游經銷商、網拍賣家之「浩酷HOCO.」手機皮套產品屬賣斷性質,即應容許經銷商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浩酷HOCO.」手機皮套之價格,實已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6次委員會議通過,泰摩科技有限公司限制下游經銷商轉售「浩酷HOCO.」手機皮套之價格 ,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該會除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 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否則將予以處罰限制銷售等不合公平交易法等規範條款, 且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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