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賣廠商與寄賣店家應知寄售知識及實務範例-「寄賣商品」該注意哪方面?要不要訂合約?-開店創業加盟營運管理知識庫
「寄賣商品」該注意哪方面?要不要訂合約?
通常寄賣就是把貨壓在人家店裡,賣出才有錢,沒賣出去被寄賣店家可退貨,因此「寄賣商品」要先找到願意配合和您覺得可靠的廠商或店家,談妥寄賣商品的數量寄賣的期間與金額和結帳時間(月結),展示品算誰的(寄賣方或對方)。
寄賣實務上,抽幾成不是重點,賣不賣的出去及賣出的量多寡才是重點所在,只要是店面經營業者都會有店租+電費+稅金和人事上的成本壓力,因此要洽談好寄賣的方式與抽佣成數就要有所彈性。若有機會進入加盟體系的連鎖店寄賣,一般來講銷售量確實會比較多且快,是其優點,不過一般加盟連鎖體系或知名店,為維護保障雙方權益,寄賣合約就是必需的,開的票期也會比較長,之前有配合過票期開120天的,資金周轉被卡緊緊的,且其抽成比率會比較高,是其缺點。
寄售應注意事項
寄售供銷雙方簽訂交易契約應力求合理合情,應考慮下列幾項要點:
1、供貨折扣:供貨折扣,採「寄售」的供貨折扣應該要比採「月結」高才合理。這是因為採「月結」時,銷方需每月結清帳款,承擔風險,而「寄售」銷方的風險幾乎降到零。
2、結款方式:目前在「月結」下,供應商每一批貨從交貨到貨款進賬,最快也要超過一個月時間。如果採「寄售」因不考慮退貨問題,所以銷方應以現金結款方屬合理。
3、架上保留貨品比例:架上保留貨品比例如何處理應約定清楚,以免日後徒增不必要糾紛。
4、開立發票:
一般會依營業稅法規定
1.)貨物從寄銷人運到承銷人時,寄銷人就要開立發票給承銷人。
2.)消費者自承銷人處購買貨物時,由承銷人開立發票給消費者。
另外雙方結算,承銷人取得佣金,也應開立發票給寄銷人。 銷方於月底前統計出銷售總金額,與供應商核對無誤後,供應商依銷方所提供的當月銷售總金額如數開出發票,同時領取等額帳款。如因稅法規定必須隨貨開發票,亦可採取由銷方開出折讓單的處理方式。
5、物權的確保與移轉問題:未銷售出去的上架貨品與沒退回的庫存品應釐清所有權歸屬。
6、退換貨處理:退換貨該如何處理應約定清楚,以免日後徒增不必要糾紛。
7、毀損或遺失責任歸屬:供應商將貨品送交銷方後,銷方如因管理不當發生毀損或遺失情形,責任應由那一方負責。貨品遭毀損時銷方便應自行處理,不宜再退回給供應商;另供銷雙方可在契約中明定多久盤點庫存一次。
8、違約罰責:為避免發生一方違約情事,應於契約中明定違約罰責。
總之,事前對合作細節要談詳細,權責化分清楚,公平合理顧及供銷雙方應有的利益。
以下 寄賣廠商與寄賣店家應知寄售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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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賣創業實務經驗談
很多創業者因資金有限為達到壓低開辦資金,降低營業成本(節省店租)的目的,會想採取寄賣模式創業。 如果你是想要靠「寄賣」 方式創業,實務上寄賣有抽成、進退貨以及結帳等問題,下列幾個常被忽略而導致寄賣創業失敗的關鍵因素,可都要事先想清楚 :
1.店家為何要讓你寄賣?寄賣實務上,有些熱門地點要寄賣可是要先付一筆上架費;一般寄賣和商家拆帳是6:4或5:5,利潤會被分享;寄賣產品的素質是決定你能否找到寄賣地點的最重要條件,因此在寄賣商品方面應盡量避免撞貨以拉高利潤外,商品要獨特、商品樣式要多,才會易引起寄賣店家的興趣。
2.出貨後如果寄賣商品賣不出去可得自費再運回外,這些寄賣滯銷貨要如何處理;
3.在「估計」寄賣能賣多少量前,可要先能說服自己「為何顧客要買你的產品,為何你的產品賣的出去」;
4.目標客戶群在那裡;潛在客戶又在那裡;
5.寄賣店家的帳款如發生延期(delay),導致你出現資金缺口,使得你要再進貨或者是要給供應商的錢付不出來,有沒有足夠資金可周轉。
宣稱「賀連續成交」廣告不實公平會處10萬罰鍰
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市興安國宅社區散發廣告傳單,宣稱「賀連續成交」廣告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中載有「賀『連續』成交、1.北區33坪成交2168萬2.北區38坪成交2470萬、3.北區45坪成交2788萬、4.北區38坪成交2520萬、5.南區25坪成交1800萬、6.南區29坪成交1900萬、7.南區25坪成交1900萬」、「誠買急尋興安國宅」,下方載「信義房屋」等內容,予人印象為該連續成交之7筆紀錄皆由信義公司成交,惟實際上其中3筆成交紀錄並非信義公司所成交,該公司卻未於廣告中敘明成交紀錄之來源或揭露成交之資訊,一般人無從知悉廣告所列之7筆連續成交紀錄並非均由信義公司所成交,而廣告所呈現之交易熱絡程度,不僅影響消費者委託買賣與否之交易決定,更排擠其他競爭同業之交易機會,故案關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已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之虞,屬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477次委員會議通過,信O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於臺北市興安國宅社區散發廣告傳單,廣告宣稱「賀連續成交」,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透過煤體刊登廣告或是散發廣告傳單,應注意廣告內容宣稱要與實際相符;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寄賣和轉單出貨都是一種借力使力的做生意方法,絕對可達到壓低開辦資金,降低營業成本(節省店租)的目的,因此是很多因資金有限所樂於採取的創業模式。
寄賣和轉單出貨將量衝到一定的規模才會利潤,因此要積極擴大賣點,可以與各加盟連鎖同業或是營收不錯的店洽談合作,以增加賣點和衝高 銷售量,但是寄賣和轉單出貨有抽成、進退貨以及結帳等問題,這麼做就會面臨利潤再被侵蝕的問題,且必須考慮後續銷售量若衝大時,成本相對要增加時,資金和財務周轉是不是沒問題。
無本批貨創業運作方式介紹
現在網路無本批貨創業成為一熱門創業話題,很多人在詢問和搜尋網路無本創業及無本批貨,想投入但卻不知道要去那裡批貨? 更不知要賣什麼才好?
有業者就看好這塊無本批貨創業市場,架設一網路平台網站,讓各行各業的店家在站上登錄商品貨源,同時也讓想創業兼差者只要上網選擇要賣的商品貨源,就有商品可賣,滿足供需兩方的需求。
其運作方式是創業者和貨源廠商雙方協商或簽定好拆帳方式後,就只負責接訂單(把商品賣出去),再把訂單轉給廠商這塊資訊流而已,其他繁雜的出貨和收錢等過程通通完全不用管,即可在家座收賣出去商品拆帳後的回饋金。
寄賣業者透過寄賣店銷售貨物,是否要開發票?
寄賣業者若透過合作契約在合作店內銷售貨物,雙方約定按銷售額之比率支付佣金,然若寄賣店僅提供營業場所,並沒有提供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只按合約條件抽成,而是由寄賣業者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是由寄賣業者方自行收取,這種經營模式與百貨公司專櫃經營模式並不相符,應屬寄賣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寄賣業者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被寄賣店因無實質進銷貨事實,實質上只提供營業場所,視為租賃契約關係的一種,被寄賣店應認屬出租人,被寄賣店只要將所收取的租金或銷售額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予寄賣業者即可。
然若雙方合作形態是由寄賣業者單純提供商品,被寄賣店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及商品於店內銷售,且貨款多寡也是由被寄賣業者所收取,這種交易性質應認屬被寄賣業者之銷貨收入,得由被寄賣店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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