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派遣公司招募電話客服人員,錄取後通知求職者應提供梅毒血清的檢驗資料,並列為員工報到體檢的必檢項目。民眾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勞工局認定該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梅毒血清檢驗資料,且梅毒不是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所列必檢的項目,與電話客服業務「無正當合理的關聯,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勞工局於10月初裁罰該公司在案,因今年6月甫通過施行細則,且本案為違反個人隱私資料保護全國第一開罰的案例,因此酌予減輕1/2,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法有關隱私資料包含3部分: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就服中心強調,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免違法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招募人才或詢問員工個人隱私,應與所從事的業務內容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應避免因不諳法令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

依規定,未來雇主如果要問應徵者如婚姻等問題,都會被視為個人隱私,與就業無關;但若像是招募兒少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雇主仍可以詢問求職者是否曾有性犯罪、性騷擾等前科紀錄。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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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要求員工驗梅毒 新北勞工局依就服法開罰創

雇主請注意!新北市某派遣公司招募電話客服人員,錄取後通知求職者應提供梅毒血清的檢驗資料,並列為員工報到體檢的必檢項目。經民眾於8月底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勞工局認定該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梅毒血清檢驗資料,與電話客服業務「無正當合理的關聯,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10月初裁罰該公司在案,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也成為全國首件因違反個人隱私資料保護而開罰的案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聘僱員工時,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本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應與所從事的業務內容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例如保全業要求提供犯罪紀錄或良民證,銀行業要求提供個人信用狀況等。若雇主要求提供資料與職缺無正當合理的關聯,即為所謂「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派遣公司雖辯解,電話客服辦公場所為密閉空間,且公司提供輪夜班的員工寢室休息,為防止梅毒經由休息室被褥接觸感染,才會要將梅毒檢驗列為必檢項目。勞工局則認為,梅毒不是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所列必檢的項目,且並非所有電話客服人員均會使用寢室休息,以及梅毒主要是透過性行為或經由傷口直接接觸傳染,而派遣公司無法法提出曾發生被褥接觸感染之前例,故認定違法。另外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為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派遣公司為應受裁罰的行為人。

謝政達進一步表示,就服法相關條文去年底才修法通過,今年6月甫通過施行細則,考量社會大眾可能還不甚理解法令內容即立法目的,且本案為違反隱私資料保護全國第一案,因此酌予減輕1/2,僅裁罰3萬元。

就業服務中心指出,為防止求職者因不肖雇主「新型態」不合理之規定與要求,而使求職者工作權利受損,就服法有關隱私資料包含3部分: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就服中心強調,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免違法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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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小心非法外勞冒稱外配應聘  
 
非法外勞冒稱外配應聘,最近有一聘僱案例一外籍人士,聲稱她老公是臺灣人,並拿出一張有她跟老公、兒子的照片證明,應徵工作,僱主不疑他有他錄取僱用,隔天警察局就通知,此位外籍人士沒有合法證明文件, 是一非法外勞,此雇主最高將會被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許多非法外勞便常冒稱外配應聘,甚至設法取得外配的證件影本應聘,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 聘僱外配前,一定要請他提出「中華民國居留證」與「戶籍謄本」兩項「正本」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正本來應徵,另為保全查證過程,可以先將她的證件拍照,再請她手拿證件拍一張 ,如果覺得其所出示證件有問題,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

 

 

 白目雇主探員工隱私小心最高罰30萬
 
立法院101年11月13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明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要求提供「非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違反規定的雇主將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有的企業會要求員工職員或求職者提供非與就業有關的資料,例如「性傾向」、「生育」、「驗孕報告」、「黨派」、「婚姻」、「身心障礙」等,有就業歧視與侵犯隱私權之嫌,為使求職者與受雇員工的工作權利、個人隱私獲得保障,修法明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個人隱私資料。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招募人才或詢問員工個人隱私應避免因不諳法令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涉及就業歧視的不當限制條件或是於升遷、考評等管理涉及懷孕歧視、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未妥適處理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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