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3,200,000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200,000元並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均應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以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
    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
    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
      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
      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
          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
      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
      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
      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
      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
      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
      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
      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
      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內容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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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 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已明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3,200,000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200,000元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均應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財政部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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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設櫃支付抽成數非佣金支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匯開統一發票。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供應商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後所實收之餘額。

該局指出:某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其營業成本係依法核定,主張依其與各百貨公司訂定之專櫃合約書約定,專櫃商品之陳列、價格訂定及瑕疵擔保責任,概由其負責,並由其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百貨公司抽成金額,認商品之出賣人應為其本身,而列報專櫃之總銷售額為營業收入,並將其中百貨公司之抽成數列為佣金支出。經該局查核調整補稅,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

加盟分店彼此搶客、佣金和服務成本分攤的問題

您好!本人有一大疑難想請教阿甘,我的想法是否可行?實行時應該從何入手和注意事項?

客人在A加盟店內購買的美容或足療套票,可以走到B加盟店享受服務。即加盟店是可以互通的。這不但可以吸引更多加盟商參與,更能令客人放心購買套票,即使出差或搬家,亦可以享受我們品牌的服務。可是,為了不必要的搶客事件、佣金和服務成本的問題,我們亦未能確實可行方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 ans:
站在加盟連鎖行銷體系立場來看,客人在A加盟店內購買的美容或足療套票,可以走到B加盟店享受服務,即加盟店之間消費是可以互通,這確實可吸引更多加盟商參與經營,也更能令客人放心購買套票,當然可行,也是增加總體營業收入一好行銷企劃。

然一家店為維持正常營運當然需要成本支出,假設佣金又是加盟連鎖店家的主要收入來源,店家只有收到相對應的佣金服務費用才能滿足完成交易的各種服務和店家的正常運作,當然加盟連鎖分店就會為搶生意,而發生不必要的搶客事件,這應屬於連鎖經營財務和業務經營管理問題,要想實現全省各店管理,你可參考市面上幾家大型加盟連鎖公司內部財務和業務運作做法即可 ,但不宜全部複製其做法,因為組織大小相差太大,運作制度上你要修正成保持彈性才能發揮組織小零活的市場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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