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心國際與實體經銷商簽訂之合約書及與網路經銷商所簽訂之合約書,均訂有價格約定及對違反者之不利益配套措施規定,有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怡心工業下所屬事業怡心國際與實體經銷商簽訂之合約書及與網路經銷商所簽訂之合約書均訂有價格約定及對違反者之不利益配套措施規定,另怡心工業到會時坦承實體經銷合約內之「專案直行價」及網路合約書所載價格表均明訂限制價格規定,均指牌價8折確認在案,並訂有對違反者處以即刻取消經銷商資格或停止供貨等不利益配套措施。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怡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怡心牌熱水器之價格,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怡心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怡心牌熱水器之價格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2)年10月2日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怡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心工業)限制經銷商轉售怡心牌熱水器之價格,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除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公平會表示,怡心工業下所屬事業怡心國際或怡星國際與實體經銷商簽訂之合約書及與網路經銷商所簽訂之合約書均訂有價格約定及對違反者之不利益配套措施規定,另怡心工業到會時坦承實體經銷合約內之「專案直行價」及網路合約書所載價格表均指牌價8折確認在案,怡心工業亦自承因其經銷商反映若公開報價差距過大,顯不相當之低價,將有公平競爭之問題,爰與經銷商約定專案直行價。既如前述,怡心國際於實體及網路經銷合約書內均明訂限制價格規定(即牌價8折),並訂有對違反者處以即刻取消經銷商資格或停止供貨等不利益配套措施。
系爭合約書有一定之約束力,對經銷商心理易形成壓迫而約束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經核前開約款已明顯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公平會另表示,怡心工業員工確曾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低售價應予更正及可能遭受之處分,且據檢舉雙方之電子郵件往來,確有交易相對人因價格偏低未更正而遭怡心工業向網路平台檢舉侵權,並遭停權下架,怡心工業雖辯稱該員工非足代表其立場,惟該君為怡心工業所聘僱之員工,係為執行業務而寄發該電子郵件,怡心工業本應負有監督、管理之責,況其亦自承若公開報價而出現不相當、差距過大之低價格,確會通知改善報價或告知可能衍生智慧財產權爭議,若仍不改善,則舉報網拍客服中心通知下架云云,顯見怡心工業確有以維護智慧財產權為手段,達成維持價格僵固性之效果,限制其交易相對人或第三人再轉售之價格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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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限制轉售價格公平會各罰10萬 VICO品牌行車紀錄器產製供應商視連科公司與耀星公司簽訂商品供貨合約書,是以買斷方式交易,雙方存有經銷關係;且雙方簽訂商品供貨合約書有約定價格規定,且耀星公司於檢舉人露天拍賣網頁問與答上留言威脅檢舉人修改價格,否則將請人協助下架 ,行為已對經銷商形成干涉與壓迫,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耀星公司與其世暉公司下游代理經銷商所簽定供貨合約書內,除要求配合管控建議零售價外,並要求即時處理違反商家或其他代理商,更訂有違反者不利益配套措施;復調查耀星公司與世暉公司均坦承共同協議市場販售價格,並製成三種實體門市、網購及網拍/網路商店等市售價格價目,提供予下游業者世暉公司,且於網路上留意案關商品價格偏低賣家,發現後直接聯絡要求修正價格,倘對方不予理會,耀星公司即主動或應世暉公司要求以電傳方式通知網路平台,請其協助下架。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6次委員會議決議,視連科有限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VICO行車紀錄器價格,耀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限制下游事業轉售STAR EYE行車紀錄器價格,已剝奪下游業者自由決定價格之能力,業者將無法依據其所面臨之競爭狀況、營運策略等訂定商品價格,其結果將削弱同一品牌不同經銷通路間之價格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除命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為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價格決定自由,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的規範目的,雙方產品關係若屬賣斷性質,合約書條款規定應避免有限制轉售價格和 不得發函或傳真通知警告加盟店及經銷商以低於特定折數之價格販售行為,另相關契約條款已明顯有限制下游事業轉售價格決定自由的情形,不論約定轉售價格實際造成的效果或是否執行罰則等,均應認定該約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始得維護下游經銷事業自主決定價格從事競爭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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