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藥商未經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並依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業者不服向臺北市政府訴願會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依據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如未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刊登 藥物廣告,業已違反藥事法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粧店連鎖加盟業, 藥物、化粧品業者刊登藥物廣告前,應將欲刊登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及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以免觸法。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臺北市政府 新聞稿
藥商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時,應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核准,以符規定
本市某藥商未經申請廣告核准即擅自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並裁處該業者新臺幣20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衛生局之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且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釋,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則網站內所有網頁,及經由該網站聯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因此藥商透過網路刊登使消費者獲知系爭藥物之相關訊息,足認有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之目的,自屬藥物廣告,如未於刊登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刊登,已違反藥事法規定。法務局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消費權益,也提醒藥商於網路刊登藥物廣告時,應遵守事前申請核准之規定,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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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1年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共裁罰654萬 新北市衛生局每年都會全面監控有線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廣告。去年查處藥物、化粧品共處分違規廣告256件,其中廣告平臺以網路135件居冠,其次是電視89件、平面媒體30件、電臺2件。 化粧品違規廣告244件,比例高達95%,共裁罰418萬5千元,常見為未申請廣告核准就刊登或未依廣告核定表內容完整刊登,可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有部分業者因不瞭解產品屬於化粧品,而誤觸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另12件違規藥物廣告,裁罰236萬元,總計共裁罰654萬5千元,為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被依違反藥事法第65條,爰依同法第91條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未具藥商資格販售藥物,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美容美髮藥粧店連鎖加盟業者,若非藥商切勿刊登藥物廣告;藥物、化粧品業者刊登廣告前,應將欲刊登廣告內容,包括廣告文字、圖片、言詞向轄區衛生局或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廣告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登,以免觸法。並確實做好產品自主管理,確認產品品質安全無虞,善盡管理人責任,方得販售。另如發現產品含有不法成分,應立即回收市面涉疑產品,並重新檢視產品原料及製程,以釐清來源及進行改善、矯正措施,以維護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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