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髮業者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及案例-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免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理髮、美容業之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等,係屬理髮、美容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理髮、美容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以下 美髮業聯合稽查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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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23053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管理營業衛生,維護民眾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規範之營業種類如下:
一 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光旅館之營業。
二 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髮、美容等之營業。
三 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溫泉浴池、漩渦浴池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業。
四 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舞廳、舞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 游泳業:指經營游泳池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戲水之營業。
六 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指定之營業。
第 四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工作。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經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訓練及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始得擔任。
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二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
第 五 條 營業場所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衛生局公告之方法進行有效消毒。第 六 條 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置病媒防制設施,並維持其有效運作。
二 寵物應繫以繩鍊或置於箱籠等予以適當管制。
三 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每半年應定期清洗消毒一次以上。
四 室內應保持空氣流通,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
五 設置有效期限內之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
六 從業人員應穿著整潔之工作服。
七 浴室業浴間應裝設緊急求救設施。
八 維持環境整潔衛生。
九 於明顯處張貼衛生標示,其標示內容由衛生局公告之。
第 七 條 營業場所之廁所應經常清潔、消毒、除臭,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採沖水式之便器。
二 地面、臺度及牆壁,應使用不透水、不納垢且防滑之材料建築。
三 設置洗手設備,並備清潔劑及紙巾或烘手器。
四 設置有蓋垃圾桶,並隨時保持清潔。
第 八 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僱用之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經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從業,並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二 每年應至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之機構參加衛生講習。
前項第一款健康檢查項目,由衛生局公告之。
第 九 條 衛生局得隨時稽查或抽驗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稽查或抽驗結果,衛生局應適時公布。
第 十 條 下列供消費者使用之物品,應於使用後清潔消毒:
一 盥洗用具、毛巾、浴巾、拖鞋等用品。
二 被單、床單、被套、枕頭套等直接接觸消費者身體之寢具。
三 理髮、美髮、美容相關器具。圍巾或頭墊,使用時直接接觸消費者身體者,其接觸部分應另加清潔軟紙。
四 麥克風。
五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物品。
拋棄式之牙刷、刮鬍刀、拖鞋等物品,不得重複提供使用。
第 十一 條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隨時留意消費者安全,遇有傷病情況緊急時,應立即協助就醫。
第 十二 條 消費者在營業場所隨地吐痰、棄置廢棄物或有其他污染、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時,營業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第 十三 條 美容美髮業之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後應洗手。
二 修面或美容時應戴口罩。
三 發現消費者具有傳染性皮膚病時,應將接觸過之用具丟棄或洗淨消毒。
第 十四 條 美容美髮業之營業場所除設置座椅外,應有下列設備:
一 流水式盥洗臺。
二 排水裝置。
三 工具消毒設備。
四 容納碎髮之有蓋容器。
第 十五 條 浴室業、游泳業之水質,除溫泉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澄清且無色、無臭,不得有浮沫、苔藻滋生。
二 業者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浴池水或游泳池水送檢一次。其水質微生物指標及送檢單位,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三 浴池或游泳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水質酸鹼度及餘氯測定器,開放期間每日作水質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四次。但游泳業於夏季開放期間,應每二小時測定一次。
四 前款水質酸鹼值及餘氯量或其他相關物質,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五 浴池或游泳池非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衛生局核准。
六 浴池或游泳池,不得有污水或工業廢水流入。
七 涉水池每天至少換水一次,換水時應將池內外洗刷清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測定結果,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處公告,並保存一年,以備衛生局查核。
第 十六 條 溫泉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於使用期間,保持浴池溢流狀態且浴池之邊緣應高於洗浴場所之地面。
二 業者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溫泉水送檢一次,其水質及送檢單位,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測定結果,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處公告,並保存一年,以備衛生局查核。
第 十七 條 浴室業、游泳業營業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更衣區及淋浴區應男女分開設置,且經常保持清潔。
二 沐浴場所應備有淋浴或沖洗設備。
三 浴室之地面及臺度採易清洗且防滑材料建築;地面排水必須良好。
四 備有水質遭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在浴室業、游泳業之營業場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池:
一 飲酒過量顯有醉態。
二 患有傳染性眼疾或皮膚病。
三 入池前未先卸粧及淋浴沖洗。
四 攜帶寵物入池。
五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不宜入池之情事。
第 十九 條 游泳業營業場所應於每年開放或停用十日前,報衛生局備查。
第 二十 條 違反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二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稽查或抽驗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美髮業聯合稽查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聯合稽查美髮業美(護)髮藥劑裁罰標示不符規定業者
台中市消保官邀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和市府衛生局、經發局等機關組成專案查核小組,隨機抽查16家業者,檢驗結果日前出爐,其中9家業者的美(護)髮藥劑標示不符規定,衛生局已裁罰製造商或轉請轄管縣市政府處理;另有1家美髮用品逾期,則已要求業者下架;另也查獲25台未經檢驗合格貼標的燙髮機也由標準檢驗局依法處理。
此次稽查除查獲9家業者使用的美(護)髮藥劑標示不符規定、1家陳列逾期美髮用品,也查獲25台未經檢驗合格貼標的燙髮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命令製造商或進口商回收14台,其中7台另加罰款,其餘則在接受行政裁處調查;另外,營業衛生條件不佳的業者,衛生局均開出改善通知單,並限期改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此次稽查美髮業發現有違規缺失情形的業者家數比率高達92%,顯示美髮業業者未注意營業安全的相關法令,業者應儘速改善,以維護商譽。
更多更詳細 美髮業聯合稽查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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