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普力卡公司於案關廣告使用「Aprica」品牌商標時,刊載「日本皇室指定御用品牌」一詞,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 調查結果,愛普力卡公司商品非屬日本皇室所指定御用品牌,且愛普力卡公司亦自承並未取得日本宮內廳許可得使用「日本皇室指定御用品牌」之文字。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於雜誌廣告、商品目錄、廣告DM、經銷商店內陳列架、燈箱片、招牌看板等廣告,在品牌商標「Aprica」之下標註「日本皇室指定御用品牌」一詞, 案關廣告表示顯與事實不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愛普力卡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若廣告型錄及傳單所顯示圖片內容,要與該款商品實際狀況不符,其差異不能逾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以避免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標註「日本皇室指定御用品牌」不實!愛普力卡公司罰4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4)日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普力卡公司)於雜誌廣告、商品目錄、廣告DM、經銷商店內陳列架、燈箱片、招牌看板等廣告,在品牌商標「Aprica」之下標註「日本皇室指定御用品牌」一詞,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愛普力卡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愛普力卡公司於案關廣告使用「Aprica」品牌商標時,於下方刊載「日本皇室指定御用品牌」一詞,予人印象為愛普力卡公司「Aprica」品牌商品,為日本皇室所指定御用品牌。惟經該會調查結果,愛普力卡公司商品非屬日本皇室所指定御用品牌,與廣告宣稱及一般民眾自廣告所得印象有間,且愛普力卡公司亦自承並未取得日本宮內廳許可得使用「日本皇室指定御用品牌」之文字。故案關廣告表示顯與事實不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廣告宣稱不實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宣稱「榮獲十大拌手禮」廣告不實罰5萬 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懸掛「榮獲高雄十大拌手禮」、「高雄十大伴手禮」等看板廣告,予人印象為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所銷售旗鼓餅、黃金象棋餅、火獅餅、鳳梨酥等商品,曾參與並獲得高雄市政府主辦之高雄伴手禮評選活動評選推薦及獎章,然信賓麵包供應中心未獲得高雄十大伴手禮之獎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若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就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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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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