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裕公司前於網頁宣稱:「i-shape系列讓妳瘦身,i-burn系列助妳燃脂!」、「AVIA塑身鞋是唯一擁有<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與<台灣足踝醫療學會>雙認證的塑身鞋」、「通過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認證的獨家足弓健力盾(Archrockerr® Technology)科技」等,其廣告宣稱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 調查星裕公司未能提出足資佐證確具有所宣稱有助「燃脂」及讓人「瘦身」等效能之學理依據或臨床實驗證明,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8次委員會議通過,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宣稱:「i-shape系列讓妳瘦身,i-burn系列助妳燃脂!」、「AVIA塑身鞋是唯一擁有<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與<台灣足踝醫療學會>雙認證的塑身鞋」、「通過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認證的獨家足弓健力盾(Archrockerr® Technology)科技」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於廣告中以具體文字對商品或服務為表示或表徵,諸如「第一」、「唯一」、「冠軍」或「最大」等最高級用語,否則其廣告即有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另若有宣稱效能,要能提出足資佐證確具有所宣稱效能之學理依據或臨床實驗證明,且要就測試過程及實驗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狀態之別。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星裕國際公司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8月28日第1138次委員會議通過,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裕公司)宣稱:「i-shape系列讓妳瘦身,i-burn系列助妳燃脂!」、「AVIA塑身鞋是唯一擁有<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與<台灣足踝醫療學會>雙認證的塑身鞋」、「通過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認證的獨家足弓健力盾(Archrockerr® Technology)科技」,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星裕公司前曾為美國American Sporting Goods Corporation於我國之經銷商,代理銷售AVIA品牌,該公司於網頁宣稱:「i-shape系列讓妳瘦身,i-burn系列助妳燃脂!」、「AVIA塑身鞋是唯一擁有<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與<台灣足踝醫療學會>雙認證的塑身鞋」、「通過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認證的獨家足弓健力盾(Archrockerr® Technology)科技」等,其廣告予人之印象,係消費者穿著該公司所銷售「i-shape」或「i-burn」系列美體塑身鞋款運動或行走,即有助於獲得「瘦身」或「燃脂」之效果;且系爭鞋款是唯一擁有<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與<台灣足踝醫療學會>雙認證的塑身鞋,並於製造過程中使用通過美國足部醫療協會認證的獨家足弓健力盾(Archrockerr® Technology)科技。雖星裕公司表示「iburn助妳燃脂」及「ishape讓妳瘦身」實乃該公司為利消費者辨識自行於英文後加上中文名稱之系列鞋款名稱,並非強調穿上即可產生瘦身及燃脂之功效,惟系爭廣告用語係「iburn系列助妳燃脂」及「ishape系列讓妳瘦身」,與星裕公司主張僅為鞋款名稱之「iburn助妳燃脂」及「ishape讓妳瘦身」尚非一致,且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稱之表示或表徵,係指以文字等足以表達或傳播具有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之行為,是商品名稱難謂非為表達或傳播具有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亦難謂非為商品之表示或表徵。星裕公司未能提出足資佐證確具有所宣稱有助「燃脂」及讓人「瘦身」等效能之學理依據或臨床實驗證明,已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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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站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關商品係採平行輸入進貨,非來自臺灣總代理商,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3次委員會議通過,尼克股份有限公司網頁宣稱「Skullcandy品牌耳機來自臺灣總代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案關商品之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清潔衛生、產品是否依標示適當冷凍或冷藏保存販售,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儘量選擇包裝完整之產品並注意包裝食品是否有完整標示(如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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