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達人於網頁達人精神中特別訴求「從天然酵母的飼養到麵包發酵、烘焙,每一個架上的麵包,從無到有,總共需要九天的時間。正是因為這個不可取代也不可加速的過程,才讓我們的每一個麵包與眾不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截至目前為止並未發現該公司使用非法添加物,但對於胖達人訴求「天然、手感」及偏高的產品價格,但產品實際製作加工過程卻不符消費者期待,顯然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應命限期改善。」

胖達人強調『使用天然食材製造的香料(香精)』及更不添加使用「化學製造的人工香精」』等易生誤解、廣告不實詞句,業經查證屬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從重處分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撤除違規廣告,並將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臺北市消保官將於28日起於市府消保官室受理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申請。依消保法之規定,受理消費者申請案件須達20人以上,始將移請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另北市府協商胖達人麵包業者退費並回饋消費者,公布處理此次消費爭議 的完整方案,從寬認定消費者證明,退還消費者購買金額,包括每一家分店在內,從業者開幕當天起算至今,都視為可要求退費時間。退費憑據,不限統一發票,凡收據,刷卡單或會員資料均可受理,且在恢復營業後,以一定折扣方式,回饋所有消費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次北市府處理胖達人麵包事件對業者、消費者的處理模式, 很可能將成為未來針對食品安全及不實詐欺行為的處理範例或模式。
 

相關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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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北市衛生局已依廣告不實重罰胖達人18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回報胖達人五股中央工廠現場只有製作鳳梨酥伴手禮產品及少量麵包,所有麵包全部在各門市製作,香料也是透過電話下訂直接配送到各門市,對於天然酵母及香料全部推給臺北總公司「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衛生局立即依行政程序約談該公司,對於該公司聲明稿強調『使用天然食材製造的香料(香精)』及更不添加使用「化學製造的人工香精」』等易生誤解、廣告不實詞句,業經查證屬實,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從重處分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撤除違規廣告,並將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依據衛生局掌握資料顯示,該公司使用的香料共有15種,使用的香料均來自臺南市孝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依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88年9月28日公告香料是不需要辦理查驗登記的,惟為確保產品安全性,衛生局仍將移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協助查察。

對於胖達人於網頁《達人精神》特別訴求「從天然酵母的飼養到麵包發酵、烘焙,每一個架上的麵包,從無到有,總共需要九天的時間。正是因為這個不可取代也不可加速的過程,才讓我們的每一個麵包與眾不同。」,衛生局發現該公司使用的『醱寶天然酵母』來自臺北市伊士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且只有使用於部分門市的少量非歐氏麵包,公司獨家配方自製的天然酵母據其表示使用葡萄乾、水、糖發酵,用於製作當日麵包,但無論是工廠或總公司都無法進一步提出天然證明或製作到發酵連續9天的品管紀錄。對於上開宣稱涉有廣告不實部分,衛生局都要求立即更正,以免誤導消費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截至目前為止並未發現該公司使用非法添加物,但對於胖達人訴求「天然、手感」及偏高的產品價格,但產品實際製作加工過程卻不符消費者期待,顯然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應命限期改善。」對此,臺北市政府消保官潘宏政表示,除將依消保法之規定命其改善此等不當行為外,並促請業者應儘速辦理退費,並公布處理此次消費爭議之完整方案,從寬認定消費者之證明,退還消費者購買之金額,填補消費者的損失。如有爭議,法務局消保官將盡力協助消費者辦理求償。他同時呼籲各消費者如仍有問題,亦可撥打1950消費專線尋求協助。

針對胖達人事件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官室自明日起協助民眾受理資料提起消費團體訴訟

鑑於胖達人昨日提出之退費方案,臺北市消保官表示遺憾,並將於明日起於市府消保官室受理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申請。請消費者填具請求權讓與書,並檢具相關消費憑證,消保官室均會受理消費者之申請案。但依消保法之規定,受理消費者申請案件須達20人以上,臺北市消保官始將移請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

北市府協商麵包業者退費並回饋消費者 郝龍斌:建立範例,讓其他業者對詐欺行為有所警惕

臺北市政府針對知名麵包店進行協商,臺北市長郝龍斌26日上午回應媒體詢問時表示,北市府消保官已在26日上午,與業者進行後續協商,並要求業者應負起責任,辦理退費。

郝龍斌強調,包括每一家分店在內,從業者開幕當天起算至今,都視為可要求退費時間。退費憑據,不限統一發票,凡收據,刷卡單或會員資料均可受理。

而為顧及部份已無任何消費憑據可辦理退費求償的消費者,郝龍斌表示,將要求業者,在恢復營業後,以一定折扣方式,回饋所有消費者。

郝龍斌重申,尊重地檢署的偵辦,也已經將相關的調查報告和資料,提供檢方,希望能有效保障民眾食品安全和消費者知的權利。

最後,郝龍斌表示,整起事件暴露對消費者知的權利及食的安全,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市府採取具體行動,希望保障消費者的權力。透過這次事件對業者、消費者的處理模式,建立一個範例、模式,讓其他業者有不實詐欺行為時有所警惕。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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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達人麵包事件處理模式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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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麵包店胖達人使用香精北市府以詐欺案件告發
 
臺北市長郝龍斌針對知名麵包店胖達人使用香精,已要求消保官全力協助消費者向業者辦理退款,涉及不實廣告內容,也會移請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從重裁罰」;強調待北市府完成相關事證蒐集後,針對業者以不實廣告欺瞞消費者,將會以「民生詐欺案件」,向檢調單位告發。

另外針對知名麵包店胖達人24日無預警宣布停業三天,可能影響受雇勞工權益,要求勞動局即刻介入瞭解,另若業者有資遣勞工情事,務須依「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通報勞動局,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並給付資遣費,以確保受雇勞工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若有大量解僱案件,應注意「符合大量解僱勞工標準」之作業程序要求,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另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有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論是廣告型錄、照片還是樣品,廣告內容皆要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所限制而非無拘無束毫無範圍自由發揮,以免受罰。

 

胖達人用人工香料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被香港網友踢爆標榜天然酵母發酵、不添加人工材料的「パン達人手感烘焙」麵包店,卻添加人工香精的麵包店 「胖達人」。

台北市衛生局22日前往「胖達人」敦南店,稽查店家使用的食品添加物,發現店家使用的食材,的確包括人工香料龍眼、楓糖、巧克力、荔枝、伯爵紅茶醬、紅酒酒醬、檸檬優格醬、藍莓、覆盆莓等九項,儘管屬於 食品衛生管理法合法的允許合理範圍內添加食用級香精添加物,不過與店家標榜的天然不符,已經涉廣告不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 。另胖達人的總公司及中央廚房都位於新北市, 移請新北市衛生局辦理,如果查證屬實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45條之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廣告內容相當於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若有製作廣告以宣傳商品或服務時,不論是廣告型錄、照片還是樣品,廣告內容皆要受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成分或形態所限制而非無拘無束毫無範圍自由發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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