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藥局公司於招募加盟之廣告傳單宣稱「全球知名品牌連鎖」,有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法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先前並無經營加盟業務,亦未曾開設分店,且無法提供「全球知名品牌連鎖」之佐證資料 ,將使交易相對人對該公司實際營業情狀及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2次委員會議通過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廣告傳單 ,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考量信安藥局公司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營業規模及其市場地位等因素後,決議作成處分,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使用行銷用語宣稱第一、最大、知名,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綠鄰
信安藥局公司寄發廣告傳單宣稱「全球知名品牌連鎖」等廣告不實處分不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本(17)日第1132次委員會議通過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安藥局公司)寄發廣告傳單,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信安藥局公司於招募加盟之廣告傳單宣稱「全球知名品牌連鎖」,經調查該公司先前並無經營加盟業務,亦未曾開設分店,且無法提供「全球知名品牌連鎖」之佐證資料。故該公司在廣告傳單上宣稱「全球知名品牌連鎖」,將使交易相對人對該公司實際營業情狀及服務品質產生錯誤認知,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經公平會考量信安藥局公司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及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營業規模及其市場地位等因素後,決議作成處分,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加盟招募廣告不實 相關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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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招募廣告DM廣告不實罰5萬
過鍋癮公司於加盟廣告DM上宣稱「每年有超過100萬的客戶基礎」及「可得到一個月約10萬-20萬的獲利」等語,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廣告未載明其統計依據,另該公司計算各店獲利,僅扣除進貨成本與租金,並未扣除人事、水電等管銷費用,故無法真實反映各店的實際營收。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9月26日會議決議過鍋癮餐飲有限公司招募加盟刊載廣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就其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載加盟招商廣告,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若有宣稱獲利多少等語,應載明其統計依據,且提出有客觀數據或報告佐證。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加盟傳單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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