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福公司先於101年10月26日起第1次刊登舞臺圖示,並將延伸舞臺繪至搖滾A、B區間,復於同年月28日在Facebook粉絲團第2次公告強調「2NE1演唱會示意圖延伸舞臺的大小實際是有延伸至搖滾C、D區的! 其因誤認延伸舞臺有繪至搖滾C、D區間,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之情事,遂予以公告,並於11月23日在Facebook粉絲團針對舞臺錯誤發布道歉聲明,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實際現場情形,舞臺係與搖滾A、B區距離7米以上,按喜福公司第1次公布之舞臺圖示已與實際情形存有顯著差異,其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之情事已存於舞臺圖示第1次公告之時,顯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31次委員會議通過,喜福國際有限公司於網路刊載「2NE1 GLOBAL TOUR NEW EVOLUTION CONCERT in TAIWAN」演唱會舞臺圖示及宣稱「2NE1演唱會示意圖延伸舞臺的大小實際是有延伸至搖滾C、D區的!(示意圖因軟體繪畫關係較小)」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喜福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刊登招商廣告,應注意在DM或 網路宣傳時確保廣告之真實性,若發現有誤刊情事,應就系爭廣告發布道歉聲明,並做一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能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若DM或網路宣傳文中有宣稱參與並獲得評選推薦及獎章, 亦應提出推薦及獎章證明佐證,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相關法律條文

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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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喜福公司於網路刊載「2NE1 GLOBAL TOUR NEW EVOLUTION CONCERT in TAIWAN」演唱會舞臺圖示及宣稱不實罰1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日第1131次委員會議通過,喜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喜福公司)於網路刊載「2NE1 GLOBAL TOUR NEW EVOLUTION CONCERT in TAIWAN」演唱會舞臺圖示及宣稱「2NE1演唱會示意圖延伸舞臺的大小實際是有延伸至搖滾C、D區的!(示意圖因軟體繪畫關係較小)」,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喜福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演唱會各區票價懸殊,係以距離舞臺遠近及觀賞角度等因素為其票價區隔之考量,故演唱會舞臺距離係消費者購票之重要考量因素,廣告主就此即應就廣告負真實表示及較高之注意義務,俾確保廣告之真實性,使消費者在做成決定前能據以評估各該條件。

本案喜福公司先於101年10月26日起第1次刊登舞臺圖示,並將延伸舞臺繪至搖滾A、B區間,復於同年月28日在Facebook粉絲團第2次公告強調「2NE1演唱會示意圖延伸舞臺的大小實際是有延伸至搖滾C、D區的!(示意圖因軟體繪畫關係較小)」,二者觀之予人印象為舞臺延伸至搖滾A、B區,甚至有延伸到搖滾C、D區,惟實際現場情形,舞臺係與搖滾A、B區距離7米以上,按喜福公司第1次公布之舞臺圖示已與實際情形存有顯著差異,又再於Facebook強調示意圖係因軟體繪畫關係較小,舞臺實際是有延伸至搖滾C、D區的,其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之情事已存於舞臺圖示第1次公告之時,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因誤認可將舞台延伸至搖滾C、D區,遂予以公告,並於11月23日在Facebook粉絲團針對舞臺錯誤發布道歉聲明。惟喜福公司卻未於廣告使用期間,本於廣告主之地位,就系爭廣告變更為即時調整公告,使消費者充分獲悉此重要資訊,足見其廣告宣稱與實際情形不符,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顯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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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公平會罰5萬
王品公司認為被檢舉人未經確認是否侵害其專利權即散發警告函之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遂向公平會提出具函檢舉 ,略以:按寵物鼠籠內之轉輪,乃寵物界十幾年來通用在寵物鼠籠內之基本配件,王品公司進口亦超過十餘年,惟被檢舉人上興鳥行分別於101年8月15日、18日以電子郵件寄發警告函予酷比寵物、天使貓小棧、阿肥寵物生活館等網路賣家,渠等函中指稱王品公司寵物鼠籠內之轉輪,涉及侵害該行所有之專利權,請渠等提供系爭商品來源及廠商,並要求下架系爭商品。

經公平會調查被檢舉人僅憑網路賣家所刋載之平面圖樣,在未依據任何具體侵權事實之情況下,即輕率宣稱鼠籠非被檢舉人所出產之商品,均涉及侵害其專利權,難謂非屬「權利濫用」;且本案網路賣家基於不涉及侵權爭議下,主動下架系爭商品,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第1120次委員會議決議上興鳥行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事業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需要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前,應確認權利確實有受侵害 ,且注意勿超越「善意警告」範圍,譬如立刻要求供貨廠商提出說明或切結保證絕無侵犯他人專利權情事,或者要求提供系爭商品來源及廠商,並要求下架系爭商品,以避免「權利濫用」,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加盟傳單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元

享x商行於97年至99年期間,對有意加盟開店創業者提供加盟商說明書供其參閱;亦於97年2月至99年7月期間,陸續提供傳單廣告予加盟店對外散發,「名牌頭等艙加盟商說明書」表示「全國唯一平價租借名牌包之專賣店」,復於提供加盟店對外傳單廣告宣稱「全台唯一名牌包包出租店開幕了」。

據公平會調查,享x商行無法就廣告宣稱內容提出公正客觀佐證資料,且海御國際有限公司自98年10月即開始經營名牌包出租業務,足證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同時命享x商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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