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表示今年共計移送2件販售工業色素賣給食品業的店家,第1件是「益良食品行」被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販售工業色素「皂黃」(METANIL YELLOW)並偽造「食用染料標籤(YELLOW NO.36)」,供應新北市「百年老店尤○○豆干店」製作「黃色大豆干」,經檢驗證實豆干殘留皂黃色素,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標示不實」處分益良食品行新臺幣4萬元罰鍰外,並主動移送司法偵辦,並於6月7日配合臺北地檢署兵分三路搜索,於「益良食品行」查獲18件違規產品(6件假冒食用色素,1件變性澱粉無安全證明、11件標示不明及逾期)。
臺北市衛生局 執行豆干專案計畫,抽驗社子市場「大黃豆干」檢出工業色素「皂黃」,追蹤來源為本市士林區高○章,因高君無法交代來源衛生局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處分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南港調查站偵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業連鎖加盟業者, 勿違法使用工業用色素「皂黃」,應選用標示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之合法添加物,並另應全面檢視目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都符合規定在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內使用,且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應依規定外包裝完整標示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淨重、國內負責廠商及進口商號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等商家配合,以免觸法商譽受損。針對違規添加工業色素之產品,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爰依同法第31條第1款之規定,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
以下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衛生局主動移送將工業色素賣給食品業的店家 嚇阻不法業者危害食品安全
臺北市衛生局今年5月30日起執行豆干專案計畫,抽驗社子市場(社中街7號對面)「大黃豆干」檢出工業色素「皂黃」,追蹤結果來源為本市士林區高○章,因高君無法交代來源衛生局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處分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南港調查站偵辦。
衛生局表示今年共計移送2件販售工業色素賣給食品業的店家,第1件是移送「益良食品行」,並於今日(6月7日)上午配合臺北地檢署兵分三路搜索,於「益良食品行」查獲18件違規產品(6件假冒食用色素,1件變性澱粉無安全證明、11件標示不明及逾期),現場除抽驗產品外,並封存4項產品共計27包。 衛生局表示,「益良食品行(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98號)」,因該商號被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販售工業色素「皂黃」(METANIL YELLOW)並偽造「食用染料標籤(YELLOW NO.36)」,供應新北市「百年老店尤○○豆干店」製作「黃色大豆干」,並經檢驗證實豆干殘留皂黃色素。衛生局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標示不實」處分益良食品行新臺幣4萬元罰鍰外,並主動移送司法偵辦,並於今日(6月7日)上午配合臺北地檢署兵分三路搜索,於「益良食品行」現場查獲18件違規產品,現場除抽驗產品外,並封存4項產品共計27包:紅辣椒粉(有效日期2013.3.30)8包、無中文標示黃色粉末產品5包、無中文標示化工產品12包、逾期花椒粉(有效日期2009.11.26)2包。
衛生局鄭重呼籲食品業者應全面檢視使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符合規定(外包裝完整標示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淨重、國內負責廠商及進口商號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有效日期、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等),以免觸法。針對違規添加工業色素之產品,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爰依同法第31條第1款之規定,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 皂黃(METANIL YELLOW)係工業用色素而非衛生署公告准用之食用色素,該品係供紙、肥皂、毛、油漆、皮革之染色使用,不得添加於食品,長期食用可能引起肝臟細胞的損害。
食品業者勿違法使用工業用色素「皂黃」,應選用標示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之合法添加物,並依規定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使用。
以上資料來源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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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衛生局針對雙鶴及台農醬油製造廠進行稽查 衛生署對於媒體報導雙鶴及台農醬油製造廠疑似製售違規食品,所轄衛生局已對該醬油製造廠進行稽查與抽驗,倘經衛生局抽驗確實檢出不符規定,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不合格產品應依法下架回收,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經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另衛生署為加強管制焦糖色素之純度及使用範圍,針對焦糖色素所含之4-甲基咪唑訂定規格標準,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訂定各類食品之焦糖色素使用限量。 |
抽驗應景食品 1件色素不符規定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元宵節應景食品,樣品採自傳統市場、賣場超市及雜貨店等,其中「湯圓」10件全數合格,但5件「紅龜粿」中有1件檢出「鹽基桃紅精(Rhodamine B)」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格產品位於金山區公有市場的攤商,不合格產品及違規色素已要求下架並銷毀。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在挑選上游供貨廠商時不僅要考量價格,更要考量供貨廠商的食品來源及衛生管理自主能力,清潔衛生、產品是否依標示適當冷凍或冷藏保存販售,以確保食材原料之衛生安全。另外在批購買相關產品時,務必注意不買過白或異常鮮紅,及有嗆鼻、刺激性氣味之食品,儘量選擇包裝完整之產品並注意包裝食品是否有完整標示(如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也要避免購買來路不明之散裝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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