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構成要件
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構成要件為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者,有無刑罰規定?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構成要件: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是項行為構成要件為:事業須基於「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以及行為結果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等,方足該當。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此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亦負有刑事責任,故倘認他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而欲追究其刑責,得於告訴期間逕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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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用同業名稱特取部分做關鍵字廣告違公平法罰鍰10萬
謙O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增加旗下網站之曝光率及造訪機會,更於關鍵字廣告插入「詮星」等文字名稱,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69次委員會議決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公平法罰鍰43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56次委員會議決議,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為競爭之目的,散發廣告宣稱他事業未公布其屏東地區學生榜單及成績,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3萬元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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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頁設計metatag功能使用知名商標表徵違公平法罰鍰14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52委員會議決議,台xxx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宣稱「全國最大網路家教網」及「台xxx家教中心全國最大家教網」,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該公司利用網頁設計metatag功能,不當使用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04」表徵,藉以增進自己網站的到訪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4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國內經營家教網之事業繁多,台xxx有限公司於刊載案關網頁廣告時,並未取得國內各家教網師資人數之客觀具體數據,況據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當時之師資人數統計資料,顯示該公司之師資人數已達98,816人,遠超過台xxx有限公司之師資人數29,688人,則台xxx有限公司僅據自行調查之5家家教網之師資人數,逕自推估渠為「全國最大家教網」,無法令網路使用者查證或確認上開宣稱之正確性,而產生渠經營規模為同業之冠之錯誤印象,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對其服務績效、品質有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另台xxx有限公司網站內容與「104」等字詞並無任何關連,該公司利用metatag功能鍵入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04」表徵,按metatag是網頁設計者用以放在網頁html code的指令,屬於隱藏式程式語言,不會顯現在網頁上,主要功能為網頁設計者用以提供與搜尋軟體相通之關鍵字,當搜尋網站之搜尋軟體執行搜尋作業時,會搜尋資料庫裡所有網頁metatag內容,及具有相關內容之網頁資料,並將其搜尋結果依其關連程度強弱,排列顯示各網站之順序,則台xxx有限公司顯係利用「104」表徵較易為搜尋引擎所尋得,藉此導引潛在客戶到訪其網站,渠所為係藉攀附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努力所得之市場成果,以增進自己網站的曝光率或到訪率,並增加己身交易之機會,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及攀附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足以影響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誠實競爭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而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衡酌台xxx有限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該公司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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