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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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範圍之額度為何?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述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為何?

一、 所謂「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所謂「贈獎」,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 下列情形不列入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 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 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 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 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三、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為新臺幣50元。

四、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6億元。
(二)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五、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百萬元。

六、 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 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 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平交易法第23條明訂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不當贈品贈獎促銷活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公法字第 104156023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贈獎,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贈獎: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第三條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第四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第五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六億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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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七條 本辦法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
(一)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一)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贈品贈獎額度,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調整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86.5.7.第288次委員會議通過
99.1.19.第950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9.1.28.公法字第0990000718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101.3.12.公法字第1011560318號令發布,溯及自
101年2月6日生效
104.2.4.第1213次委員會議修正第4點及第5點
104.2.16.公法字第10415601194號令發布
104.12.16.第1258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4.12.24.公法字第1041561063號令發布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一、 (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
(二) 敬告函。
(三) 律師函。
(四) 公開信。
(五) 廣告啟事。
(六) 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三、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四、(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各款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五、 (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六、(本處理原則亦適用於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事業侵權之情形)
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之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而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亦有本處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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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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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總說明

 事業之贈品贈獎行為,係事業提供一定之利益以吸引交易相對人 與其交易,本為業界常見用以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方法;惟如提供之 利益超過一定程度時,交易相對人可能主要是基於該鉅額利益之考量 始與事業從事交易,而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品質、價格等因素,在此 情況下,該等利益之提供將有悖於效能競爭之精神。是以,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104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授權訂定「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下稱本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 提供贈品、贈獎之定義 明定提供贈品、贈獎之定義。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 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贈獎: 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 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其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第二條)

二、 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所提供贈品、贈獎類型繁多,故以負面表 列,明文排除不屬於贈品、贈獎之範圍。(第三條) 

三、 贈品價值上限 為避免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利益超過一定程度時,將產 生扭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品質、價格等因素 所作之正常選擇,爰明定其贈品價值上限,俾利事業有所遵循。 (第四條)

 四、 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 事業舉辦贈獎活動以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雖為業界常見之行銷方法,惟如提供之利益超過一定額度時,恐有違公平競爭, 爰明定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俾利事業有所遵循。(第五條) 

五、 最大獎項之金額 事業贈獎最大獎項倘金額過鉅,將產生扭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與違反效能競爭精神,爰訂定最大獎項之金額。(第六條)

 六、 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 明定商品或服務價值為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贈品價值及 贈獎總額則分別依事業宣稱之價值、自製或取得成本及零售價格 依序認定之。(第七條)

 七、贈品贈獎額度之調整 本辦法之贈獎額度係參酌事業年度營業額及平均每人(每年)國民所得而訂定,為保留其適用之彈性,明定得依經濟、社會之情 況調整之。(第八條) 

八、本辦法實施日期。(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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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公平交易法就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行為有何規範?

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違者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放寬為新臺幣500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為: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由原規定231萬元,調整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以及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

原規定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係以每月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約為231萬元),惟經衡量近年國民所得與該處理原則訂定時之數據相較成長為近2倍,本次修正後,事業辦理贈獎,爰放寬以新臺幣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事業辦理贈獎,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6億元;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贈品贈獎,其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上限調高1.5倍,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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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贈品有限制條款沒告知消費者違公平交易法

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於散布廣告傳單上印有「化妝品、內衣買就送」等文字字樣且於文字下方置放香水圖片,讓有意購買的消費者產生只要購買化妝品或內衣就能獲得香水的聯想。

但實際上該公司所舉辦化妝品、內衣促銷活動,有須購滿一千元始贈送贈品限制條款,非廣告傳單上的買就送,且贈送贈品為微波爐專用餐盒組也不是有意購買者所聯想的香水。

公平交易委員決議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該公司所散發傳單與事實顯有不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節日促銷活動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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