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電視刊播「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商品廣告,宣稱「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案關廣告宣稱予一般大眾之印象有所明顯差異,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
惟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好來公司所提2011年市場調查內容數據顯示「高露潔抗敏專家」並未逾50%牙醫推薦,好來公司辯稱,案關「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一語,所謂「大部分」,乃指主觀用語「相對多數」之意,而經比較2007年與2011年之市場調查,相較於其他品牌或品項之抗敏感牙膏,「高露潔抗敏專家」係獲得最多牙醫師推薦之意。然而,案關電視廣告並未併同揭露據以比對之相關市場調查內容、數據及其背景資料,消費者無法獲悉前述市調數據係與何調查結果相比對之情形下,在觀看案關電視廣告後,甚難避免產生「現有超過50%以上之牙醫師,已從原先推薦其他品牌或品項牙膏,改為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錯誤認知,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3月20日第1115次委員會議通過,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罰款新臺幣3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由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宣傳廣告,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宣稱「大部分」或是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另若有宣稱效能,要就測試過程及實驗室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好來公司於電視刊播「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商品廣告宣稱「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廣告不實罰3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3月20日第1115次委員會議通過,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公司)於電視刊播「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商品廣告,宣稱「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就商品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公平會表示,好來公司於電視廣告行銷「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商品,宣稱「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依一般消費者之認知,所獲致印象為,目前有超過50%以上之牙醫師,已從原先推薦其他品牌或品項牙膏,改為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
惟公平會調查發現,好來公司所提之2011年市場調查內容數據顯示「高露潔抗敏專家」並未逾50%牙醫推薦,且結果與案關廣告宣稱予一般大眾之印象差異甚鉅。雖好來公司辯稱,案關「大部分牙醫已經改成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一語中,所謂「大部分」一詞,乃指主觀用語「相對多數」之意,而經比較2007年與2011年之市場調查,相較於其他品牌或品項之抗敏感牙膏,「高露潔抗敏專家」係獲得最多牙醫師推薦。然而,案關電視廣告並未併同揭露據以比對之相關市場調查內容、數據及其背景資料,消費者於不知該2011年市場調查結果數據,亦無法獲悉前述市調數據係與何調查結果相比對之情形下,在觀看案關電視廣告後,甚難避免產生「現有超過50%以上之牙醫師,已從原先推薦其他品牌或品項牙膏,改為推薦高露潔抗敏專家」之錯誤認知,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電視廣告不實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三星Samsung手機廣告不實公平會罰30萬
台灣三星公司銷售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於網站及型錄廣告刊載「閃光燈」、「自動對焦」等語,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Samsung GALAXY Y DUOS GT-S6102手機商品實際未具閃光燈及自動對焦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以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由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宣傳廣告,若有促銷活動,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 宣稱任何數據,不得是推估而得,應 提出該等宣稱之依據或具體事證。另若有宣稱效能,要就測試過程及實驗室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塑身鞋網頁廣告不實公平會罰20萬 思克威爾公司為美國Skechers公司於我國之經銷商,代理銷售包括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等多款球鞋,該公司宣稱:「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雖思克威爾公司提出多篇研究報告以佐證「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全系列……能讓運動效能加倍、幫助燃燒更多熱量」及「Skechers Shape-ups / Tone-ups美體塑身鞋系列……消耗更多的熱量」相關宣稱之真實性, 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檢視相關研究報告均無法支持穿著系爭鞋款可獲得上開宣稱效果。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3月13日第1114次委員會議通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網站內刊登行銷廣告網頁,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
油耗廣告不實共罰1040萬元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汽車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德公司)、香港商標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標達汽車公司)、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特六和汽車公司)、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陽實業公司)、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豪汽車公司)、台灣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本田汽車公司)、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電視、平面媒體、平面媒體、車款型錄、網站之油耗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87次委員會議決議, 就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條款,分別處450萬元、150萬元、90萬元、80萬元、70萬元、70萬元、50萬元、40萬元、40萬元罰鍰。 惟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調查期間和泰汽車公司於電視媒體上播放LEXUS(下同)GS系列車款廣告,宣稱「平均油耗16.3km/L」,但是GS系列之車款,僅GS450h車款之測試值為16.3km/L,其餘GS250、GS350車款之測試值,分別為10.7km/L、10.1km/L,廣告未特別指出僅為GS450h車款之測試值。又依據能源局之說明,該等測試為排除外界天候及路況之影響,均在控制溫度及濕度的實驗室中,由專業人員於車體動力計上依規定行車型態行駛測試;且測試過程中,車燈、車上空調系統及音響等可能影響耗能測試結果之附屬設備皆不啟動。和泰汽車公司等9家車商之油耗廣告表示,均未就實驗室環境具體說明,消費者無由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亦無法認知所得測試結果通常是最佳油耗表現,核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由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宣傳廣告,若有宣稱效能,要就測試過程及實驗室環境具體做一說明,讓消費者可明確知悉該等測試與一般行車狀態之別。另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宣傳廣告,應注意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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