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即將結束,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的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101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
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原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於101年11-12月改採直接扣抵法,則甲公司101年9-10月申報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就應辦理年度調整。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101)年度11-12月以後之免稅銷售額彙總加入調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系統已開發「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及「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供使用,請多加利用,並確實辦理年度稅額調整以免造成漏稅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x (1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x徵收率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 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二條
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左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 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 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 (含零稅率) 營業用 (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 者。 (二) 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 (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 者。 (三) 供前二目共同使用 (以下簡稱共同使用) 者。 二 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 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左列公式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進口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 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 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 經營製造業者。 (二) 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 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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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年終將至,兼營營業人要記得辦理營業稅額年終調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度即將結束,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本年度最後一期(101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納稅。但當年度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最後一期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前述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原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於101年11-12月改採直接扣抵法,則甲公司101年9-10月申報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應辦理年度調整。俟次(102)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101)年度11-12月以後之免稅銷售額彙總加入調整。
該局提醒,為提供更便捷的營業稅網路申報服務,營業稅網路申報系統已開發「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及「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供使用,請營業人及代理記帳業者多加利用,並確實辦理調整以免造成漏稅而遭受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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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應記得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追補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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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依兼營辦法第七條和兼營辦 法第八--二條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採用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 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 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如兼營營業人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辦理調整時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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