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申請復查,應注意合於法定程式,敘明申請事項、內容及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申請書常有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核之情形,致該局無從審酌此類復查案件,亦有經該局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之情形發生,致復查結果,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非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仍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俾利稅捐稽徵機關了解其爭議內容暨審酌其申請之情事是否為有理由,以作成復查決定之論駁。提升復查案件之辦理效率,並維護其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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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納稅義務人居住於臺南市,對國稅局於101年8月13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而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得扣除在途期間5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30日係自101年8月14日起算,至101年9月17日(星期一)屆滿,惟遲至101年10月6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前開法定期間,程序不合,經財政部決定訴願不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注意,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所提起之訴願,請特別注意於法定期間應依訴願法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期限申請復查,並應特別注意訴願法有關在途期間及到達主義之規定,以免因逾期申請,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權益。
獨資、合夥組織之開店商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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