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創業是許多人的夢想,採取頂讓店模式可承接原有經營者的設備裝潢及顧客,坐享讓店前業者辛苦打下的基礎,對沒經驗的創業者而言,確實是開了一便利的創業大門。不過,有利必有弊,雖然店面頂讓模式開店創業創業過程中較不須大費周章就可坐享其成,但如不幸誤踩地壘接手頂讓到一地點不適或是店房子或房東有問題的店面,這樣就算你是以很便宜的價格頂讓接手經營一家店,日後所衍生的問題和損失,不僅會讓你一個頭兩個大外還會讓你有錢坑的感覺。
因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頂讓店創業者,在決定接手頂讓一家店面前,開店創業者應對讓店店家營收進行徹底的評估調查,包括所營業狀況、財務狀況、有無訴訟、債務紀錄和客戶口碑等。若又是採原址原行業接手頂讓經營模式,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初期是保持原有班底──才能穩定員工的心,這對業務的順利過渡會有相當大的助益。如果是考量現存員工年資累積負擔,可考慮採取先遣散後再重新聘用方式,另外如有技術和密方轉讓,頂讓買賣合約上要約定待整體營運上軌道後,才給付頂讓尾款,其目的是要維持各項業務的穩定性,如此在頂讓教接轉移過程中才能夠無礙順暢轉移到新經營者的手上。
以下是 開店創業& 店面頂讓接手經營 相關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接手頂讓店面經營要小心
接手頂讓店面經營要小心,市面上有一些營運不良虧損累累的店,會以短時間內最佳的營運業績做為美化的數據和報表的計算基礎,提供美化過的業績收入,利潤比率,也就是高於平時的平均營收給要頂讓店創業開店者參考。
就有頂讓店創業者不小心誤信原讓店業主所提營業績效,接手經營後,二個星期促銷期過後回復正常營運後,生意便一落千丈,營業額砍半大幅下降50%的悲慘頂讓經驗。才知那漂亮的數據和報表,是真非假但是卻以偏概全,漂亮的營運績效數據來自這家店開幕初期聘請多位工讀生及減價發折價卷衝業績促銷後的結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頂店創業者頂店不吃虧 ,就應事先盤算好自身能力,設定好頂讓金額和租金上限,蒐集 比較多家頂讓情資,且應去店內做多次不同時段的消費評估調查,以確定此店面之營運績效,切勿因被創業美夢或是一時衝動就簽約頂讓,營收資料會有些誇大營收和隱瞞問題,因此參考就好,才不會被頂讓店面賣家或是頂讓仲介所幫你編製賺大錢的美夢所瞞。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頂讓店面應知實務經驗
1.頂店不吃虧 |
接手頂讓一家咖啡店經驗談
開一家會賺錢的咖啡店不是簡單的買咖啡開店設備和裝潢店面而已,最重要關鍵是咖啡店的特色和定位絕對要清楚,咖啡要好喝外,會不會營造人氣與咖啡店家老闆的親和力對業績增長有很大關係。
我頂讓過一家咖啡店, 當時是以七十多萬盤頂下,自己每天從開店到打烊都自己一手包辦,想盡辦法認識及記住每位來消費過的客人名稱及記清楚每位客人的口味(去糖加糖不加冰或微溫...)和熟客生活近況。我剛開始接手生意並非很好, 苦撐了三個月後才開始好轉,一年二個月後才轉虧為盈賺錢,所以開店周轉金很重要 ,我那時自己做最壞的打算準備三個月都沒賺錢(房租&人事&水電費&物料費)作為周轉金,但還是不夠,好在父母認為我很努力且業績有成長客人風評也不錯下,貸款增資才渡過倒閉頂讓的命運。
若你沒有開專賣咖啡店的經驗,不要輕易嘗試開店面式的咖啡專賣店,建議咖啡跟茶類飲品結合在一起賣,因為一群客戶來消費,不可能全部都會喝咖啡,只要其中有幾人不喝咖啡,這樣會讓你有流失這群客戶的可能性。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頂讓簽約內容和過程注意事項 1.商業登記及稅務登記變更轉移 2.智慧財產權(包含加盟變更轉移或商標、專利、技術變更轉移) 3.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4.店面使用權轉移 5.債權、債務轉移 |
該不該接手頂讓此店面
好不容易可接手頂讓一間地點非常好(捷運站旁)的咖啡店,但房東卻堅持只願和我換簽3年約,據我向旁邊店家打探側面瞭解,房東堅持的原因是是預留三年後漲租空間,我在想頂讓金75萬元,隨便在整修一下最少也破百萬,若3年後不續租給我,或是漲租幅度很大,我可要賠上頂讓金和裝修費,我到底該不該接手頂讓此店面 ?
阿甘回覆: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契約到期,房東是可以提出新的規定與要求(提高租金),你不租就只好走人,因此要頂讓店面或是租店面營業的人,如果投資金額高點或是要花錢裝潢店面,為求店面之裝修費能回本,都會把合約簽訂在五年以上房東堅持三年合約。你可要好好慎重考量考量,如果你是沒開過店的新手勸你放棄這家地點非常好(捷運站旁)的店,除非你是這行的熟手,就算是熟手也要好好評估是不是能在三年期間內回本且有利潤可賺。
另外,你可再去打聽看看要讓店店家是不是就是因房東會大幅漲租這因素,而要把店面盤讓,如果是,勸你這個店點在好也不能接手頂讓,不然三年後房東大幅漲租,到時你只有替房東賺錢的份。
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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