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第18條及第20-1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個人獨資執行業務者特別是補教業加盟連鎖業者, 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以 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獨資執行業務不得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 (2011/7/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指出,近來審核某代書事務所申報之損益計算表時,發現該事務所係由執行業務者A君1人出資經營,卻列報有A君之薪資費用。A君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A君個人之事業,由A君自負該事業之盈虧,並由A君就其經營該事務所損益之全數申報為其本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該事務所不得再列報A君薪資作為費用,該局乃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通報註銷A君已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該筆薪資所得。
國稅局呼籲各執行業務者如係獨資經營事務所,依上面說明,不得列報其本人之薪資,特請加以注意,以免申報後遭剔除等情事發生。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查核甲獨資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獨資執行業務者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326,000元及伙食費20,000元,與前揭規定不符,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定。&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報,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獨資執行業務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
執行業務者如補習班幼稚園無論盈虧均應填結算申報經營幼稚園、托兒所、安養院、補習班或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為執行業務者等者無論盈虧, 均應填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者,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時,除依法補稅外,另還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更多 補教業開店市集 > 補教業(執行業務業)頂讓探討 or 補教業(執行業務業)稅務探討or 經營補習班之所得如何申報所得稅
開店創業加盟應知稅法 or 稅法實務探討 or 商品代理經銷探討or 怎樣才能成為一批發
開店要註冊商標嘛or開店要專業證照嘛or營業開店要開發票嘛or開店要申請商業登記嘛
|
|||
刊登加盟廣告便宜又有效!快來阿甘刊登(比 Google YAHOO 關鍵字更便宜更有效) 加盟刊登只要6600元保證點選3300次以上 ; 平均每次點選不到2元 加盟搜尋引擎 加盟登錄 加盟知識 加盟市調 加盟合約 加盟檢核表 刊登價格&瀏覽率&流程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