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漏報進貨退出折讓補稅處罰-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漏報進貨退出折讓補稅處罰
公司行號漏報進項稅額憑證以及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漏報進項稅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僅減少扣抵銷項稅額,並未造成短漏報營業稅,故尚無處罰規定。
但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即屬短繳先扣抵之稅額而後再補稅之漏稅效果,故應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以下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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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
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
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查核國內水電材料批發業者甲營業人99年度銷貨予乙營業人等,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5,754萬餘元外,亦配合乙營業人等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渠等之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等,跳開統一發票金額共2,446萬餘元,前揭涉案之營業人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581萬餘元。
原本依貨物交易流程應由甲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丙營業人,結果甲營業人卻直接開給丙營業人,此種跳開發票手法為業界所常見的逃漏稅型態,其中甲營業人未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廠商若沒退換貨服務,店家業者可要求較多的進貨折讓價
我是一被毒奶粉、奶精三聚氰胺搞的不知所措的餐飲業供貨商,上網來發發擾騷,有些新開餐飲店的客戶,因第一次開店,銷售及進貨經驗不足,又不問人,訂貨數量沒有節制,或是想取得較好的批價,採大量進貨方式來叫貨,日後才發現和銷售量有一大段差距,而想辦退貨或換貨。
然以冰店進貨量為例,較常較多商品項目有鍊乳、牛奶、珍珠、粉圓、紅豆、花生、米苔目等,這些食品都會有一定賞味期限和有效期限,如事先雙方約定或合約沒有約定好店家可辦理退換貨,供應廠商將會限入兩難,不想得罪客戶,但餐飲食材若是容易腐敗或易過期的產品,如廠商沒退換貨服務,一般店家業者可要求較多的進貨折讓價。因此可辦理退換貨的批發條件價格和不可辦理退換貨的批發條件價格,會有明顯差異,況且這些食品還有期限,總不會要廠商我自己認賠吸收吧。
如果與供應商所簽合約中或口頭承諾上,沒有提及店家退換貨定規定,在此建議餐飲店家,在採購進貨數量上要比實際販售量稍低一些,等到食材使用量接近安全存量或快不夠時,再請廠商補貨,如此也可避免壓資金及一筆倉儲費用 ,賣不完又不能退貨浪費成本的情勢發生。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人漏進漏銷稅法上公平會罰10萬
天O能生技公司於電子媒體刊登廣告,報導該公司營業實績,宣稱「啟動型電池方面:協助鉛酸電池廠成功開發出6TMF電池供美規坦克車及悍馬車使用」、「備用型電池方面:已協助成功開發出2V系列大型密閉式鉛酸蓄電池,並大量被台北捷運、中華電信、台電、軍事單位等機構採用」等語,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惟經公平會調查,天O能生技公司方坦承前述宣稱係源自他事業文宣資料,所述營業實績亦為該他事業所有,且天O能生技公司亦未曾與該他事業合作生產鉛酸電池,廣告刊登上開宣稱係因該公司員工疏忽不察,提供錯誤廣告文稿予工商時報刊登所致。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04次委員會議通過,宇O天O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於電子媒體刊登廣告,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為廣告行銷,應負有就廣告內容為真實表示之義務。譬如本案公司未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及查證之責,逕將非屬該公司營業實績之廣告資料,提供予電子媒體刊登,該等虛偽不實之宣稱有使潛在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交易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開店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營業人如發生進貨退出、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異常現象,一定要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否則將被視為逃漏稅。近來便有多起業者,循往例延遲到下期補報,被國稅局查核出當月有漏報情況,被視為逃漏稅,需補稅並罰鍰。
許多公司行號在進貨後取消交易,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在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延遲到下期補報,然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未依規定在當期扣減,導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必須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10倍罰鍰。許多業者已因延遲申報而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已有廠商補稅加罰鍰金額逼近千萬元,廠商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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