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僱主應如何提繳墊償基金和提繳金額計算方式及罰則
僱主應如何提繳墊償基金和提繳金額計算方式及罰則
一 、 凡適用勞基法行業應提繳墊償基金
當投保單位申請加入勞、就保時,勞保局會參照您所附公司設立核准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按所登載的營業項目或主要產品比照行政院主計處編訂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選擇較適用行業別,如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及勞動部陸續公告指定的適用範圍,勞保局即在每月開具的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內一併計收本基金,投保單位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二、 適用勞基法單位,勞保局每月依各雇主所僱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其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併同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三、 雇主若於次月底前尚未收到前項提繳單,應按上月份提繳金額暫繳,並洽詢勞保局。
四、 本墊償基金由雇主全額負擔,並可依法列支為當年度之費用,除墊償事業單位所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之用外,不得申請退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規定處以公布姓名之處分。另事業單位對於提繳基金如有不明瞭之處可電話向勞保局洽詢:(02)23961266轉分機2922
以下 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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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稅法上相關稅法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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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償基金提繳費試算方式
有關應提繳墊償基金金額之計算,舉例如下: (墊償基金提繳費試算)
單位所僱勞工均適用勞基法﹝如農、林、漁、牧等業﹞。如僱用40人,每月投保薪資總額為100萬元,按提繳費率萬分之2.5來算,則每月應提繳基金之金額為250元。
投保單位行業適用勞基法,惟其中部分被保險人排除適用(如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如僱用40人,扣除其中5人不適用勞基法,餘35人之投保薪資總額為80萬元,按提繳費率萬分之2.5計算,則每月應提繳金額為200元。
投保單位行業不適用勞基法,惟其中部分被保險人指定適用(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及清潔隊員等),如僱用人數40人,但技工、工友、駕駛人共5人其投保薪資總額為20萬元,按提繳費率萬分之2.5計算,則每月應提繳金額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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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特定工作者申報墊償基金的提繳與免提繳
適用勞基法的單位申報勞工參加勞、就保 (含僅加職災保險)時,勞保局將依加保資料逕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除下列一般事業單位免提繳墊償基金人員:
(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二) 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三)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
(四)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五)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不適用勞基法第28條,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事業單位如有上列除外工作者,請於其加保或身分轉換時,另填「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辦理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以網路申報加保者,請於勞基法特殊身分別欄位鍵入適當身分,以利勞保局正確計收應提繳之墊償基金。
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已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在公司歇業後無法退還
公司已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在公司歇業後沒有發生積欠員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因屬墊償之用,無法退還。
雇主按月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可列支為當年度費用,是供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發生積欠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時,作為墊償之用,性質屬共同基金,所以無法退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提繳費是依附在勞保保險費繳款單收取,凡是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並且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本局於每月計算勞工保險費或就業保險費時,會按當月份實際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於繳款單內計算提繳費,雇主應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墊償基金提繳費是完全由雇主負擔,勞工不必負擔。
僱主提繳墊償基金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等雇主在內。
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函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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