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安麗公司)於100年6月16日寄發律師函,指稱國內知名量販業者販售之馬克杯上所使用之圖樣,侵害安麗公司權利,要求該商品應立即全數下架。
公平會調查相關事證發現,安麗公司客觀上極易從商品標示得知涉及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並與其聯絡,卻逕行發函,且於寄發律師函前,未曾與該馬克杯之供應商聯繫請求排除侵害;律師函未揭露所享有之特定權利、種類、明確權利內容、範圍或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即對第三人發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安麗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確認權利確實受侵害 ,若確實有發生侵權,應先與侵權者聯繫請求排除侵害,且要明確告知權利內容、範圍或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再寄發律師函。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安麗日用品公司寄發律師函違反公平法罰6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18日第1080次委員會議決議,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安麗公司)於100年6月16日寄發律師函,指稱國內知名量販業者販售之馬克杯上所使用之圖樣,侵害安麗公司權利,要求該商品應立即全數下架;但律師函未揭露所享有之特定權利、種類、明確權利內容、範圍或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即對第三人發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命安麗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公平會調查相關事證發現,該律師函所指稱之馬克杯共有5個以上不同花色,各種花色交錯、一正一反放置於賣場之展示花車上,其杯底均貼有商品來源標籤,載明馬克杯之供應商、聯絡電話及地址。顯見安麗公司客觀上極易從商品標示得知涉及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並與其聯絡,卻逕行發函,且於寄發律師函前,未曾與該馬克杯之供應商聯繫請求排除侵害。再者,律師函中並未敘明安麗公司之權利種類或著作權內容究係指圖樣本身、圖樣所附著之相關商品、或圖樣著作之表達,亦未能清楚敘明該圖樣之原創者、原創日期、該圖樣如何與安麗公司之相關識別符號產生連結等,受信者實尚難依律師函或其附件,配合安麗公司之要求協助其排除侵害,更可能因恐懼涉及侵權而將相關商品下架。
公平會衡酌過往對於寄發權利侵害通知行為之違法判斷,著重權利人在形式上是否已踐行權利行使之正當程序,加以該律師函已促使供應商為免造成通路業者困擾而主動下架,實質上對於相關商品市場及零售通路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因此,安麗公司於律師函中未揭露所享有之特定權利種類、明確的權利內容、範圍或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即對第三人發函,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經委員會議討論後,作成前開處分之決議。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寄發律師函 相關實務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未確認即寄發侵害專利權律師函公平會罰5萬拖神公司未踐行確認權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逕行對外散發交易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警告函,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年3月28日第1065次委員會議決議,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寄發競爭對手侵害其專利權之律師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應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緩。 |
經營一精品禮品店坊突然接到一封律師函,內容是告知我們店內所販售99元飾品有侵權行為
我經營一精品禮品店坊突然接到一封律師函,內容是告知我們店內所販售的99元飾品有侵權行為,並且附上商品正品照片及來店購置收據影印本,依 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行為,並依著作權法第88、88-1、89條請求損害賠償。
我當下回想為何有侵權行為,只記得不久前有一人拿貨來店推銷,表明是倒店貨便宜切給我,我看有些品質不錯價錢又不高下,根本不知其商品是真是偽,就挑一些留下來,回想起後我立即整理將那些商品下架。
我和對方律師聯絡後,對方律師表示雖我可能不知情但販售侵權商品是事實,然委託方要求立下承諾書,並登報道歉還要損害賠償共二十萬元,若不賠償及交由法院判之。最後認為自己理虧有錯再先,且我不知是仿品,以十萬元賠償侵權損害賠償。
這是我貪小便宜批貨時一不注意下所惹下的事件,要開店的朋友們,一定要注意貨品來源,才不會像我這樣無源無故就惹上官司糾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認定要點及案例探討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歌曲,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派人錄音存證,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依違反著作權法公開播送權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店家播放音樂有無侵權,是以有無「公開場所」、有無「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兩個認定要點,例如此家火鍋店在店內(公開場所)播放歌曲,增進店內消費氣氛,這就構成間接獲利,必須經過授權才能播放歌曲。另依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罰金七十五萬元,並附帶民事求償。目前音樂侵權實務上通常是著作權人或獲授權者會先寄存證信函「通知」或「警告」店家出面談判付費,如果店家拒絕,才會採取提告訴法律行動。目前判例雙方若無和解,業者是初犯或情節較輕者,都會給予緩起訴或罰金等處分。 |
金鑛與金礦咖啡商標侵權戰賠70萬
主打中低價位有多家咖啡連鎖店的金鑛連鎖企業公司,以「金鑛」為註冊商標的金礦咖啡,認為同行的「台灣金礦」企業公司未經同意,涉嫌侵害他們公司商標權益,提告索賠。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4月判決,認定金鑛咖啡,中文「鑛」是金字旁,英文「crown & fancy」;台灣金礦咖啡,礦這個字,中文「鑛」是石字旁,英文是「crown & pt」,兩者中文名稱相似,英文名字也雷同,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且都是賣咖啡糕點,因金礦公司先取得商標權,「台灣金礦」註冊時間較晚,因此判決「台灣金礦」公司須賠償七十萬,全案還可以上訴。
台北地院審理廣告才子范可欽侵權商標公訴案無罪
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廣告才子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一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商標權。
檢方調查范可欽於97年3月向智慧局申請「hoja hoja 」與「hoja hoja及圖」(台語好岬的意思)商標,指定使用在調理包、餅乾等商品,在尚未取得智慧局核准前,在網站上使用「hoja hoja」公開對外銷售宅配美食,然「hoja hoja」商標與福漾的「HOJA設計圖」商標英文字完全相同,范可欽到案後也坦承不諱,表示的確知道「HOJA設計圖」是福漾的商標。台北地檢署在97年12月認為范可欽有違反商標法中「在同一類產品使用近似商標」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兩罪,將范可欽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審理此侵權商標公訴案,在98年3月20日判決范可欽沒有違反商標法,其判決原因是「hoja hoja」登記申請的商標類別和已先由福漾企業向智慧財產局取得的「HOJA」商標商品類別完全不同,雙方營業項目也明顯不同,「hoja hoja」是做網路宅配,而「HOJA」營業項目登記為飲料和臨時住宿,不致於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所以認定沒有剽竊或侵害對方福漾企業「HOJA」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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