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股東帳戶收取貨款短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查獲一公司將銷售海外客戶貨款3,100多萬元匯存入A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後,再以A股東個人名義代墊公司貨款,司在帳務處理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貸借資金給公司,記載資金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貨款3,100多萬元卻未列為營業收入,短漏報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國稅局核定公司要補稅260多萬元外,還須多繳納罰款210多萬元。
公司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貨款,或是以股東帳戶墊支公司的應付貨款,帳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記載這些相關款項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款項卻未帳列營業收入,以致造成漏報所得額。
由於台灣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式的企業,有些企業為收款方便,會指定客戶將外銷款項匯至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售貨款,應特別注意將匯入款項列帳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產生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利用股東往來科目短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如有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售貨款,應特別注意將匯入款項列帳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產生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台灣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式的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經常有交叉混合使用情形,有些企業為收款方便,會指定客戶將外銷款項匯至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也就是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貨款,或是以股東帳戶墊支公司的應付貨款,帳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記載這些相關款項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款項卻未帳列營業收入,以致造成漏報所得額。
該局日前就查獲轄內甲公司將銷售海外客戶的貨款3,100多萬元匯存入A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後,再以A股東個人名義代墊公司貨款,顯示A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是提供給甲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甲公司在帳務處理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貸借資金給公司,記載了這些資金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貨款3,100多萬元卻未列為營業收入,造成短漏報營業收入及所得額,該局除核定甲公司要補稅260多萬元外,還須多繳納罰款210多萬元。
由於家族式中小企業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常會長期交錯使用,形成公司帳務處理上會有巨額股東往來借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仍要特別注意申報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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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餐飲業加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額仍被罰款9萬
有一經營餐飲業務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原申報虧損300萬元,後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重新核定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經計算漏稅額為85萬元(500萬x17%),但前10年尚有符合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得盈虧互抵之核定要件,虧損400萬元可供扣除,最後雖然核定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但仍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最高裁處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所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裁處罰鍰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導致漏報所得情事,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申報虧損即可無應納稅額,若經查獲有短漏所得,又未及時自動誠實補報,即使最後核定結果並無應納稅額,還是會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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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除補稅外還要罰鍰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同時營業人取得不實憑證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部分,因無進貨事實,核屬虛增營業成本,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還要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按漏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還要分別處予罰鍰。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除補徵稅額外,營業人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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