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添加物食安漏洞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防添加物食安漏洞環保署公告孔雀綠、皂黃、玫瑰紅B等13種為毒化物
防添加物食安漏洞環保署公告孔雀綠、皂黃、玫瑰紅B等13種為毒化物
環保署化學局公告13種可能非法添加於食品的化學物質為毒性化學物質孔雀綠、皂黃、玫瑰紅B、二甲基黃、順丁烯二酸、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苯並吡喃酮、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脲、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標示,並應於容器包裝上標示「禁止用於食品」。
這13種可能非法添加於食品的化學物質,無論製造、輸入、使用、販賣等,都需申請核可才可以運作,而且必需定期申報運作情形,此外,需在容器包裝上標示「禁止用於食品」,以降低誤流用的可能。後續業者必須於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包括107年2月15日前進行定期申報、107年7月15日前完成標示、108年1月15日前取得核可文件,才可以製造、輸入、販賣等運作。未依規定者可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新臺幣6至50萬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這次環保署公告的13種毒化物(,有部分業者會使用於食品中,主要是降低成本或增加賣相,增加口感、色澤、香氣、延長保鮮或混淆檢驗品質。環保署依毒管法的核可、申報及標示等管理機制,管制13種毒化物的流向,一旦發現有流入食品的可能,即通知衛生單位,如經查明確有違法添加於食品的情事,則由衛生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以裁處。
以下 防添加物食安漏洞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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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防添加物食安漏洞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查獲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食品級販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9日會同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搜索新富化工有限公司,查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目前檢方已釐清新富化工實際上為混充非食品添加物級貼標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追查新富化工販售二氧化氯之下游名單,將有疑慮之業者通知所轄衛生局辦理稽查,若查獲違規使用產品,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督導相關衛生局進行產品下架回收。
經查新富化工101年購入「亞氯酸鈉」僅係製造「二氧化氯」之先驅原料,且存放迄103年9月已逾2年保存期限,自行將過期「亞氯酸鈉」以活化劑調製成二氧化氯,再自行印製假冒標示販售,該業者疑似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貼標販售。若確認新富化工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級二氧化氯混充為食品級販售,則已涉違反食安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使用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製造、加工及販售,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除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建議食品添加物應落實專人專櫃專冊三專制度管理,且明瞭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於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適用對象為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千萬不要偷機取巧以身試法。
防添加物食安漏洞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年節食品抽驗添加物結果公布違者罰3萬元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年節食品檢驗結果,本次於農曆年前至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餐廳、食品行、小吃店等地點進行抽驗,共計抽驗脫水蔬果、即食豆製品、穀類食品、烘焙食品、糖果及果凍、米濕製品等計200件,其中4件品質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2.0%)(包裝食品不合格率:0%,0件/45件;散裝食品不合格率:2.6%,4件/155件)。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來源屬臺北市者,經調查確認違規後,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本專案品質檢驗部分,重點檢驗項目為防腐劑、漂白劑、調味劑、著色劑、黃麴毒素、亞硝酸鹽、殘留農藥、重金屬等,違規原因為2件「金針」檢出漂白劑二氧化硫超量,其中1件檢出二氧化硫12.64g/kg,為標準值3倍(標準:4.0g/kg以下);1件「木耳」及1件「葡萄乾」分別檢出殘留農藥殺蟲劑「陶斯松」0.12ppm(標準:0.05ppm以下)及「因得克」0.04ppm(標準:0.01ppm以下)。該2項農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皆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針對品質檢驗添加物不合格之產品,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及第47條第8款規定,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第11款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殘留農藥不合格之產品,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商品製程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如販賣、貯存食品設施及場所應保持清潔,熱藏、食品應落實先進先出原則、食品應離牆離地存放、食品儲存應維持原設定保持溫度 冷凍-18℃、冷藏7℃、冷藏及冷凍設備恆溫情形,販售包裝及散裝食品標示亦應符合規定。
防添加物食安漏洞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查核結果發布
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各縣市衛生局啟動「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係針對全台227家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常見查核,進行登錄、追溯追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重點項目查核,其中查有業者基本資料登錄不完全、未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如未建立食品添加物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不符規定等缺失處,上揭違規事項經衛生局複查後均合格。
另查產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經移請產品負責廠商所在轄區衛生局處辦,目前尚有17家業者辦理標示改正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地方衛生局持續追蹤後續改善狀況。。截至目前本專案業已裁處新臺幣51萬元。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稽查專案」缺失項目為未登錄販售食品添加物品項(如味精、小蘇打粉、香料等)、販售標示不符之產品、未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販賣場所環境衛生及人員管理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等,均經衛生局複查合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飲料冰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如經發現登錄不實、或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另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300萬元或4-400萬元罰鍰。
防添加物食安漏洞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食藥署查獲違規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與衛生局查獲浤X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洋蔥粉、油性辣椒精、水性辣椒紅、檸檬香料、甜味劑、胡蘿蔔素、肉類軟化劑、多磷酸鈉、黃色四號等9項於泰式果香海鮮、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及黃金魚卵等3項產品,並責令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
查察浤X食品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一案,確認該等違規產品銷往臺北市漁市場劉姓販售商,另於優食網網站平台販售泰式果香海鮮及去皮巨魷足(深海大魷足) 2項違規產品,相關業者均已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食品添加物及原料,使用逾期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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