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為公司負責人有欠稅但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繼承人因此被限制出境?
依稅法規定,1人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一百萬元以上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但如負責人死亡,公司名下又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其繼承人不論有無繼承任何財產,只要未抛棄繼承,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即為法定清算人將會因此被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民法限定繼承規定係規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即會因繼承而被限制出境。
1人公司經廢止其負責人死亡,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繼承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民眾甲君來電詢問,其父親生前為乙公司負責人(1人股東公司),乙公司已被經濟部廢止登記,因父親名下無任何財產可繼承,故未辦理抛棄繼承,是否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有應行清算事由,惟未依規定進行清算,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同法第80條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因此1人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其負責人死亡,公司名下又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法定清算人(未抛棄繼承之繼承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限定繼承規定係規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案甲君雖未繼承任何財產,惟其並未依法聲明抛棄繼承,依前揭公司法相關規定,甲君依法為乙公司之法定清算人,與民法限定繼承規定無關,如公司欠稅已達限制欠稅人出境之標準,甲君即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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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將會被限制出境
有人質疑欠稅未達限制出境標準,為什麼還是被限制出境?欠稅金額之計算,則是以納稅義務人所有欠繳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累積加總,不限稅目、年度及金額,所以,有些欠稅人其實是因為多年來單筆或數筆欠稅累計已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以致被限制出境;另外,如行政執行署,知道欠稅人開名車、住豪宅,甚至經常到國外旅行,故意欠稅不繳,即使欠稅未達法定金額,行政執行署為達到行政目的,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也會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
另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 及第2款規定,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全部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或是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要解除限制出境的方法只有兩種,一為全數繳清,另一為提供十足擔保。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提供十足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在回國後仍應繳清欠稅,否則擔保品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公司未指定清算人全體股東限制出境
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一百萬元以上,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因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七十九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因此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所以清算時沒有選出清算人,「有限公司」就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就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還是會予以限制出境,但如該清算人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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