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不得有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19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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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美利達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妨礙交易資訊透明違反公平法罰2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30日第107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利達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美利達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以警示或取消經銷權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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