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一百萬元以上,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因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七十九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因此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所以清算時沒有選出清算人,「有限公司」就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就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司為法人組織,如發生欠稅,雖認屬公司欠稅,由公司負責繳納;雖「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廢止,如果公司有欠稅達限制出境 一百萬元以上標準,還是會予以限制出境,但如該清算人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相關法律條文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股東將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乙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甲君來電詢問,他並未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何仍被限制出境?

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乙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乙公司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由於公司未指定清算人,而甲君為公司股東,才會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清算人應依清算程序儘速繳納,若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了,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之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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