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和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於每單月1日應提醒開立發票人員務必記得購買且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外並應注意依規定開立,以避免因誤用上期發票或未依規定開立,經人檢舉受罰及須向稽徵機關報備等手續。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二、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四、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應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三民分局更進一步說明:如該公司分支機構於101年5月1日仍繼續使用101年3-4月份發票,並開立8張(金額計50,000元)發票予買受人後,始發現錯誤,依前揭規定,該公司應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將誤開前期發票金額(50,000元),以101年5-6月份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又如該公司係屬合併總繳之營業人,除該分支機構須自行申報上述誤用之統一發票申報書外,該總機構亦須同時申報其總機構自行申報及合併申報之申報書、繳款書。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方有上揭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
三民分局特別呼籲所有營業人,於每單月1日應提醒開立發票人員務必記得更換當期統一發票並予開立,以避免因誤用上期發票經人檢舉受罰及須向稽徵機關報備等手續。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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