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如有互換、借用之情形,經查獲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另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阿甘創業加盟網特別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千萬不要因圖一時方便而有互換、借用之情形發生,以免受罰;應立刻去購買,倘當期統一發票已售罄,可購買次期統一發票,惟應先向國稅局申請報備,才可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於首次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國稅局曾多次查獲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當期統一發票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另有總分支機構委託同一會計人員購買統一發票,未依原購買單位分別配送,而發生互換使用情形,如經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另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應立刻購買,倘當期統一發票已售罄時,可購買次期統一發票,惟應先向國稅局申請報備,才可提前使用統一發票,千萬不要因圖一時方便而受罰。
 

arrow
arrow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