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101年第1季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市售美白化粧品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標示不全,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美容業者在批進貨時應特別注意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經營業者亦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新北市第1季抽驗市售美白化粧品 2件標示不完整

美白商品熱銷不分季節,琳瑯滿目的瓶瓶罐罐常讓人眼花撩亂,但民眾選購可要睜大眼睛,以免美白不成還傷了皮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佈今年第1季市售美白化粧品抽驗結果,10件產品中有2件標示不全,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依法對廠商處以10萬元以下罰鍰。

白皙柔細的肌膚是女孩子的最愛,甚至有1白遮3醜的說法,坊間業者也推出各類五花八門的相關商品,強力放送美白的神奇效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美妝用品店、百貨公司、量販店及夜市等,共帶回10件美白產品回去抽驗,結果有2件「美白嫩白霜」、「美白收斂滋養霜」的商品不符規定,分別為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以及未標示用法。
衛生局指出,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要有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與期限等標示,另外不得宣稱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等詞句,違者將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一定要睜大眼睛、辨識清楚,遵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與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才是最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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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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