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聘僱外籍人士應落實「查、核、問」 合法居留外籍配偶更不應馬虎,以免觸法
為維護及確保本市雇主之權益,北市勞工局在此呼籲雇主在聘僱外籍人士之前一定要「查、核、問」:第一、主動『查』驗前往應徵之外籍人士證件之「正本」:請其出示並檢視其居留證「正本」(居留證係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及工作證「正本」(工作證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若表明為外籍配偶卻持「工作證」前往應徵則可能是假冒);第二、『核』對證件「正本」是否確為應徵者本人:即確認所看到的係為證件正本,且該證件確實為該外籍人士所有,避免逃逸外勞持他人證件或偽造證件前往應徵矇騙雇主;第三、對外籍人士之資料應詢『問』清楚:應清楚的知道應徵者之資料,若係外籍學生則其就讀之學校、就讀科系、住宿地址、國籍、是否確實仍在念書或已經休學;若為外籍配偶則其係配偶姓名及資料、住哪裡、國籍等等這些資料都要問清楚。
雇主們聘僱員工,要員工一起為工作及生意打拼,切勿連應徵者或一起工作勞工之身分都不清楚或對其資料一知半解,然勞工局查察時卻發現有部分雇主連一起工作外籍人士之名字都不知道,顯然未盡到查驗證件及身分之責任,如此可能僱用到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學生或假冒外籍配偶之逃逸外勞,依法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至75萬元之罰鍰。勞工局籲請民眾若於本市發現逃逸外勞之行蹤時,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臺北市專勤隊(電話02:2388-9393)檢舉,勞工局亦將不定期派員會同派員查察,爰請雇主及逃逸外勞勿存僥倖心態。
另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與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准居留者,不需申請許可,意即外籍配偶合法取得「居留證」者不須再申請「工作證」即可從事工作,惟勞工局卻發現外勞假冒外籍配偶之案件被查獲、多因雇主未詳查即聘僱,故請雇主在聘僱自稱外配者之前也必須依照上述「查、核、問」之方式,針對該外配的「居留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可請應徵者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進行查驗。雇主若對該外籍人士之身分有疑惑時,建議可和該應徵之外籍人士攜帶證件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話:23889393、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臨櫃詢問。
陳局長最後強調,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及管理責任,惟外勞如遭雇主不當對待,應尋求正當管道申訴,不應逕自逃逸造成外勞自身及雇主權益皆受損。勞工局亦提醒雇主若發現外勞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時,依法應於3日內以書面分別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方政府勞工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免受罰。如本市民眾欲瞭解如何合法聘僱外勞,可向勞工局外勞事務科(電話:02-25502151)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電話:02-85902567)洽詢。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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