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提醒開店商家公司行號投保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如加班費、伙食津貼、績效獎金)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
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在當年2月至7月有變動調整,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開店商家公司行號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若因此所受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勞保局新聞稿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例如:加班費、伙食津貼、績效獎金),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這是強制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能自由增減。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在當年2月至7月有變動調整,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對於被保險人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被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調整,投保單位更能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勞保局呼籲,投保單位應依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其勞保(就保)投保薪資;被保險人的薪資如有變動時,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的責任。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勞保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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