擷取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擷取使用他事業資訊作為自身開發之手機App內容違反公平會罰5萬
擷取使用他事業資訊作為自身開發之手機App內容違反公平會罰5萬
豬O快租App未經他人同意逕自擷取多家租屋網站之出租物件資訊,再讓使用者透過該App介面檢視出租物件資訊(含物件照片、基本資料及刊登者聯絡資訊等)並與物件聯絡人直接取得聯繫,而無需再造訪原資訊來源網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豬O科技公司設計開發豬O快租App,並分別在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 Store上架,供使用者下載查詢租屋資訊。該公司未徵得同意即逕自擷取他人租屋網站出租物件資訊,充作豬O快租App內容,並以此招攬使用者下載、付費購買加值服務及銷售廣告版位供廣告媒合服務業者使用,賺取付費服務項目及廣告分潤。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2次委員會議通過,豬O科技有限公司未經他事業同意,逕自擷取使用他事業租屋網站出租物件資訊,作為自身「豬O快租」手機App之內容,並以此招攬使用者下載、付費購買加值服務、銷售廣告版位等商業交易行為,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公平會除令豬O科技公司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 食品及餐飲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切忌勿利用他人努力成果而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例如未經同意即擷取使用他事業資訊作為自身內容,藉以吸引使用者及潛在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機會,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以下 擷取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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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 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
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 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 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6條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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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成果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罰5萬
黃君等2人被檢舉所開發應用程式,上架於美商蘋果公司iPhone App Store,擅自使用檢舉人所建置經營「開眼電影網」戲院之放映資訊,並透過網路對外供公眾瀏覽、下載,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嫌。
公平會表示檢舉人蒐集黃君等2人違法事證,並經公證人公證,且黃君等2人亦承認確實有參考使用檢舉人「開眼電影網」網站資料,證實黃君等2人未經檢舉人同意,於「moovy」應用程式擷取使用檢舉人「開眼電影網」網站電影場次內容。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82次委員會議,決議應用程式之開發者黃君等2人被檢舉未經他事業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事業所編製之「開眼電影網」戲院電影場次資料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各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切忌勿利用他人努力成果而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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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播使用前後身型變化及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擷取畫面廣告不實共罰30萬
東OO視購物台「輝葉溫揉舒壓曲線限量組」 商品廣告,宣稱「…讓您輕鬆找回迷人的曲線…魔鬼的身 材…」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擷取畫面,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東OO視購物台「輝葉魔塑小精靈」商品廣告, 宣播使用前後身型變化及輔以所出現電視廣告擷取畫面, 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委員會議通過,處東OO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另處輝O葉企業有限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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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近似於所有之企鵝商標圖樣違反公平交易法
明OO易有限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僅申請近似於所有之企鵝商標圖樣外,並授權○○○使用紅嘴企鵝及圖商標,於印章、貼紙商品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嫌。
美商裘克公司自荷蘭商屏谷公司PINGU B.V.移 轉取得商標,指定使用於包括各種文具、餐具、鐘錶、背包、服飾等數 百種商品,行銷全球各地。屏谷公司為維護其商標之權益,於一九八八年在荷蘭取得商標註冊外,並以其「PINGU」、「 」、「 」及「 」圖樣,陸續於美、日、韓等三十餘國取得註冊商標 與服務商標,另在台灣亦曾發行「PINGU」黏土動畫卡通VCD及 發行PINGU企鵝家族有聲電腦教學光碟片,且標有「PINGU」及企鵝圖樣等四商標之商品在我國廣為販售,足認「PINGU」等四商標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明OO易有限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僅申請近似於所有之企鵝商標圖樣外,並授權○○○使用紅嘴企鵝及圖商標,於印章、貼紙商品上,使用相同於PINGU企鵝圖樣,而吉蒂行更於產品型錄中揭示其圖樣為「PINGU」、「東森幼幼電視明星」,足使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源,或經授權製 造、販售。
綜上,未經檢舉人授權或同意,竟擅自使用所有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PINGU」及企鵝圖樣等 四商標表彰其商品來源,致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誤認,損害之商譽,並嚴重違反商業競爭倫理,顯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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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上擷取及由他口述提供未有醫學證明違反公平交易法
網站銷售「電熱按摩腰帶」商品,宣稱「消除 腹部、腰部、臀部、大腿部分多餘脂肪」、「快速瘦身減肥」,有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 條第1項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廣告詞句係從網路上擷取及由他口述提供,未有任何醫學證明、臨床報告或科學依據等相關資料,亦無取得任何可佐證之檢測報告。按廣告係事 業爭取交易機會之方式,廣告主於廣告前應克盡詳加查證之義務,倘廣告主未就廣告訴求為詳加查證而逕予使用, 致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情事者,即當負不實廣告表示之責任,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委員會議通過,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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