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而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火災損失保險理賠列報其他收入實務案例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一公司列報其他收入(火災損失保險理賠)新臺幣19,123,300元及災害損失15,637,200元,經該局分別核定35,235,600元及23,906,100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4年3 月24日裁定駁回確定。該公司復於94年7 月19日以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為由,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變更核定並退還溢繳稅款,遞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裁定時指出,該公司起訴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規範基礎為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重開事由。而該公司所主張之「新證據」早在前案循序提起行政救濟過程中,應為該公司早已知悉。則以前案判決確定時間94年3 月24日開始起算,算至該公司於94年7 月14日在該案中申請重開程序之時點,早已逾該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2 項所定3 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縱令認該公司知悉上開重新進行程序之事由在後,提出申請未逾上開3 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但該公司對該案主張之「新證據」,一切均在其能掌握之範圍內。該公司在原來行政救濟程序中漏未主張上開新證據之事由,縱非故意,亦難認無重大過失,依同條第1 項本文但書之規定,其重開行政程序之請求亦屬無據。
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規定行政程序重開,須具備同時符合:
1.行政處分已不可爭訟;
2.須有符合該法條各款所定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事由;
3.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主張其事由;
4.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自發生或知悉重新進行程序之事由起3 個月內提出申請等要件,缺一不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納稅義務人主張行政程序重開,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且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主張其事由者方可適用,且在對核課稅捐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時,對己有利之事證,應儘速於行政救濟過程中提出。
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而受保險理賠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 |
營業稅法第19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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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一公司因漏報多筆大額保險理賠收入200餘萬元而遭補稅30餘萬元,另漏報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款。
部分營利事業領有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卻以該賠償收入已支付予被害人為由而未列報,是可,但前題是要在該項賠償損失大於賠償收入情形下,若該項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或賠償相關損失已入帳而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或無法提出已賠付相關佐證資料者,將會被國稅局認定漏報,除補稅外還須處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獲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發生舉證困難情形,亦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而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漏報收入核定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加計該筆收入後,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投保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 倘因疏失致短漏報收入,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對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否則,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縱使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
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而受保險理賠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營利事業收到保險理賠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於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其中一家公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120餘萬元而遭補稅2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14萬餘元。
營利事業投保保險,當獲得保險理賠時,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且應留意申報相關賠償收入,如因同一事實發生賠償損失時,亦應依規定記帳並保存該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結算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有投保保險且獲得保險理賠,應於收到該項理賠時,作為當期非營業收入列帳,且應自我審視是否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並確認前一年度如有漏報收入,於次年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是否已納入未分配盈餘申報,倘未列入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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