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百貨公司週年慶專櫃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本次抽查12家事業單位中有9家違法,其中正常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者3家、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者4家、加班費未依法給付者2家等。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休假、加班費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以遵守,若違反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罰鍰100年7月1日起已大幅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且可公布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令改善,若未改善者,將依按次處罰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百貨公司週年慶專櫃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公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辦理100年度百貨公司週年慶專櫃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本次所抽查12家事業單位中有9家違法,勞工局均已依法處理並限期改善,以維護勞工相關權益。其中與勞工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如正常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者3家、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者4家、加班費未依法給付者2家等,皆為本次檢查重點項目。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重申,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休假、加班費之規定為法定最低標準,事業單位應予以遵守,又228連假即將到來,正是各百貨、餐飲服務業者忙碌時刻,業者應避免使勞工有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之情事,不要單純節省人事成本讓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上限,應給勞工一個不過勞的健康工作環境。另有關勞動基準法第79條罰則已於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年7月1日起實施,罰鍰大幅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且可公布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令改善,若未改善者,將依按次處罰之規定辦理。陳業鑫局長特別呼籲企業主務必遵守規定,以免遭受重罰或影響未來企業求才。臺北市勞工如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可撥打1999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02-25969998)提出申訴。
臺北市百貨公司週年慶專櫃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pdf下載)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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