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開店商家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10-2條
營利事業已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七 章 漏報短報所得額及結算稅額之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並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與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合計數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全部所得額之應納稅額-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漏稅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並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與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合計數-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
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出爐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舉例說明:A行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8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210萬元,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為(-1,800,000元+2,100,000元)- 0元=300,000元;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00,000元Í17%=51,000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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