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傷害應知實務及法規-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享免繳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享免繳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享有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減半權益。
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持投保單位填發之職災醫療書單併同健保卡及身分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享有免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減半權益。
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被保險人也可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此外,勞工如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同樣享有職災醫療給付權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保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而有就醫需求時,應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就診,可獲得職災保險醫療給付保障。如因緊急傷病來不及領取職災醫療書單,於就醫時聲明職災勞工身分,事後仍可依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以下 勞工職業傷害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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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78號函釋:
雇主依勞工保險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 6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上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0 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2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 13 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5 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6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8 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 19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第 20 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1-1 條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 22 條 (刪除)
第 22-1 條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 2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僱主告員工是「職災蟑螂」檢方認不違法不起訴
有一雇主僱用一男子,男子報到日雇主要求該出示身分證以便投保勞健保,該男子卻推稱忘了帶,雇主當下不以為異,沒想到上班後該男子常以各種理由請假,工作也做得零零落落,工作不到幾日中午外出發生車禍,開口要請假休養。幾日後突收到健保局來電,指出有人檢舉雇主未投保,造成他車禍受傷的職災無法理賠,要求雇主賠償月薪、醫藥費。
雇主經勞工局調解時發現該男滿口法條「前面僱主都給,你不給就告你」、「你不給就告你,查封你公司,讓妳公司開不成」語帶恐嚇,懷疑此人是「職災蟑螂」,因此提告 ,但檢方指該男放話是採取法律行動,並非不法,因此不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要避免此類困擾,自保之道就是員工一報到上班當日,一律立刻投勞健保。另應熟知僱主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相關規定,5人以上公司在勞動契約成立時,應強制為員工投保勞健保;5人以下公司,僱主得為員工投保勞保,或由員工自行向職業工會投保。僱主若未替員工辦理勞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倍罰鍰;僱主未替員工或其眷屬辦理健保投保手續,依法會被追繳保費並處以2到4倍罰鍰。
員工告僱主誣賴他是「職災蟑螂」涉加重誹謗
男子蘇先生報到上班後第10天騎車被撞傷,指僱主未依法替他投保勞健保,蘇先生滿口法條向僱主索賠職災補助2萬5千元,僱主反駁是蘇先生藉故遲遲未給身分證才無法投保,僱主拒絕給予職災補助,蘇先生怒告僱主向媒體誣賴他是「職災蟑螂」涉加重誹謗一案。
經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職災蟑螂」是媒體自行使用的標題,並查出蘇先生任職其他公司時,亦有尚未投保就發生職災紀錄,僱主不想惹上官司,只好賠錢了事,因此僱主以不起訴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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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傷害實務知識及案例:
公司補償職業傷害所支付醫療費用免徵所得稅
勞工於工作時,不慎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又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0549630號函釋,公司補償個人因職業傷害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課稅疑義乙案,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補償金,兩者性質相同,均屬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且該醫療費用係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費用,應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可免納所得稅。至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依本部62年2月1日台財稅第30831號函規定,屬補助費性質,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因勞工職業傷害,住院期間公司依法所給付之醫療費用,因係雇主依法必須負擔之費用,故係屬「補償金」性質,為免稅所得;但如果非屬雇主依法應負擔之員工醫療費用時,則屬「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繳稅,以免漏報受罰。
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回家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11日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釋,被保險人於假日或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途中發生事故,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 關於被保險勞工於國定例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輪休日下班後,由公司直接返回自宅或由自宅直接返回公司,如係在適當之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以執行職務論,請查照辦理。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視個案認定職業災害
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釋,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災害。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1、13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及85、2、10臺85勞保3字第105185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10、14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應即停止適用。至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遭第3人之加害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宜視個案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3月21日臺85勞保3字第106717號函)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0月14日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示為:「本案勞工於工作時間內遭身分不明男子殺傷,其傷害乃肇因於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尚難以職業災害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應屬職業災害。 另勞工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該傷害如確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應屬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傷害 實務知識及案例:
兼職勞工趕場車禍屬職業傷害給付範圍而雇主免責
兼職勞工在轉換工作途中發生意外時,如果在通勤「趕場」中,意外發生車禍,勞工保險條例中算職業災害,但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勞基法規範的職災補償,是有限定條件,必須是「工作結束後直接回家的必經途中」且「不能違反重大交通規則」 ,因此兼職勞工在通勤「趕場」中,發生車禍意外,就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職災,雇主免擔責任,然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補償,和勞保條例中的職業災害給付為不同制度,勞工保險是一種保險,因此情況仍屬於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傷害給付範圍中,趕場兼職勞工仍受其保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未直接自公司返家,而是先與朋友相約去看電影或唱KTV等活動結束後再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從事無關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中斷或脫離其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是職業傷害!
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住處所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9 日勞保3 字第1010022956 號函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 條立法意旨,係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未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各款情事,視為職業傷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 年6 月21 日台88 勞保3 字第026264 號函釋,上班前前往早餐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核屬上班前之私人行為,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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