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開店商家若捐贈政治獻金,可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費用及有無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尚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等,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之捐贈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對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捐贈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開店商家若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並應取得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
相關法律條文
政治獻金法第14條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政治獻金法第17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政治獻金法第18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政治獻金法第29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第13屆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愈來愈近,該局亦頻頻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捐贈政治獻金可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費用及有無限額規定等問題,該局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該局同時表示,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尚應特別注意捐贈的對象和時間等,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一、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期間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之捐贈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對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捐贈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該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並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作為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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